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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判赔5.6亿!券商100%,管理人/评级/律所限额连带!

IPO上市实务 2023-06-08 10:19 9.3w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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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

案号(2020)沪74民初1801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其余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
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到期后,原告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本案五被告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来源: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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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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