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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观察 2023-08-25 07:10 1.7w阅读
导读
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的指导性案例。
四年前(2019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桑自国因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带走调查,在金融圈引发多方关注。如今,审判结果终于公开。
01
三罪并罚,受贿超1亿元
桑自国在2011年加入长城资产,曾在长城资产、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城新盛信托公司担任要职,其中,在长城资产曾历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在长城国融曾担任总经理、董事长,在长城新盛曾任党委书记。2019年11月,被免去长城公司总裁助理职务。
最高检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公开了“桑某”(桑自国)犯下的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公布的资料显示,“桑某”仅受贿就超过1亿元。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桑某利用担任甲公司投资投行部总经理,乙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在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公司、个人给予的股权、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其中,2015年至2017年,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泉州某公司借壳黑龙江某公司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借壳上市成功后,黑龙江某公司股票更名为泉州某公司股票。
2016年9月,桑某安排朋友蒋某与郭某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郭某低价将泉州某公司股票500万股股份收益权以上市前的价格即每股7.26元转让给蒋某,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按照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折计算回购股份金额,蒋某向郭某支付3630万元。
2017年3月,协议有效期尚未到期,蒋某见市场行情较好,遂与郭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郭某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为6200万元。同年4月至7月,郭某分两次将6200万元转账给蒋某。蒋某实际获益2570万元,并与桑某约定平分。
“桑某”还犯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5年6月,乙公司管理的一个基金项目成立,桑某让其朋友温某的云南某公司投资1.61亿余元作为基金劣后级,后其中的1.3亿元出让给乙公司,云南某公司剩余3132.55万元劣后级份额。
为帮助云南某公司提前转让该剩余部分份额获利,2018年2月,桑某找到朱某帮助承接,同时未经乙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及董事会研究决定,违规安排乙公司向朱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出具函件,表示知晓上海某公司出资1.01亿元购买云南某公司剩余的全部劣后级份额,并承诺将来按照其出资份额而非基金份额分配股票。
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出资1.01亿元承接云南某公司劣后级份额后,云南某公司早于乙公司退出该基金项目,并获利7000余万元。因云南某公司提前退出,导致改变了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浮动收益分配规则,使得基金份额年化收益出现差别,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乙公司少分得投资收益1986.99万元。
“桑某”还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桑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乙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某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未公开信息。
经证监会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其间,桑某违反相关规定,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本人控制的公司和他人名下证券账户进行关联趋同交易,非法获利441.66万元。
02
典型受贿方式:股权收益权代持
桑自国案件对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指导意义,其中关于受贿罪的认定有很多细节。
上述“受贿罪”中的重要细节是桑某安排朋友蒋某与郭某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厘清了正常的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性质和交易形式,与本案中所涉协议的区别,揭示了涉案协议系行受贿双方输送利益的手段。
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桑某”和辩护人提出的桑某、蒋某和郭某之间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属于正常商业投资,涉案基金项目并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等意见,公诉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质证和答辩。
公诉人指出,该笔系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行为。
一是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背景异常。
桑某安排蒋某与郭某签订协议时,郭某公司没有大额融资需求,且当时公司已经上市,股权价格正处于上涨区间,郭某将500万股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属于让渡具有高度确定性的预期利益,不符合常理。
二是转让价格异常。双方签订协议时公司已经上市,桑某方按照公司上市前的价格计算应支付的价款,显然与正常交易价格不符。
三是回购时间异常。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也就是桑某方至少在一年后方能要求郭某公司回购股权收益权,但在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左右,桑某方为兑现收益,即要求郭某提前回购,有违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
此外,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借壳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综上,涉案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具有虚假性,实为权钱交易、输送利益的手段。
最高检在指导意义中指出,利用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等投融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受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情况、请托方是否有真实融资需求、投融资的具体方式、受贿人是否支付对价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是否与所获收益相符等情况。
对于资本运作或相关交易异于正常市场投资,受贿人职务行为和非法获利之间紧密关联,受贿人所支付对价与所获收益明显不对等,具备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特征的,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公开资料显示,桑自国是经济学博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山东证券公司、上海点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工作。
2009年5月起,桑自国进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创新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2011年离任。
桑自国在中国华融任职期间,华融的党委副书记、总裁为赖小民。
2018年,时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被查。最终查出,赖小民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2021年,经起诉审判后,赖小民被执行死刑。
来源:债市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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