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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政策调整,重启房迁落户、租房也可落户!

乐居新媒体 2023-03-07 17:07 8.4w阅读

乐居新媒体苏州 重磅调整!近日,苏州常熟、张家港、太仓三个县级市发布落户征求意见稿,将重启房迁落户。此外,还将同步执行租房落户。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具体内容如下:

常熟:

  1.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2)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

  2.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正在缴纳且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3. 以所有权住宅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4. 以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常熟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宅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承租人落户后,同一套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太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且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是否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租赁住房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本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不适用户口强迁规定,且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张家港: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配偶、未婚子女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且连续缴纳半年以上,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租赁住房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本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不适用户口强迁规定,且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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