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5-04-07 20:50 2.6w阅读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为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信贷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具体监管要求包括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信贷新规进一步规范费用管理机制,明确规定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以“双融担”模式推高综合利率至36%的做法将受冲击;此外,商业银行需披露合作机构名单,加强助贷机构的准入规范,进一步助推行业合规化发展。
强化商业银行总行管理责任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共10条,从多方面对商业银行助贷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强化商业银行总行管理责任方面,《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在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方面,《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对于《通知》的施行时间,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规范定价管理标准透明度
“双融担”助贷模式或将成为历史
“助贷”通常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机构,协助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要分为分润模式和融担模式。在分润模式下,助贷平台主要提供辅助性数据分析、获客运营等科技服务,按比例对实收利润进行分润;在融担模式下,引入融担公司提供代偿担保、风险分担等信贷增信,融担公司与助贷平台则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为目前市场主流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六条关于助贷业务定价的规定引发业内关注。《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同时,《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据《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助贷新规上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助贷业务费用管理,收费标准更加透明。此前,不少金融机构在助贷业务中通过“双融担”模式将综合利率推高至近36%。在“双融担”模式下,资方引入两家融担公司分别收取担保费,分摊担保风险。“双融担”模式通常将36%的贷款利率定价拆解为24%和12%两部分,其中,资方利息与第一家融担公司的担保费控制在24%以下,第二家融担公司的担保费则单独计费,覆盖12%的部分。
助贷新规的出台将对“双融担”模式带来冲击。《通知》规定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这一规定填补了对于“双融担”灰色领域的监管空白,或将使得“双融担”模式成为历史。
商业银行需披露合作机构名单
进一步加强助贷平台准入管理
助贷新规还进一步加强了行业准入规范和管理。《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建立名单管理机制意味着助贷平台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加强,设定助贷业务准入门槛。这一规定将对中小助贷机构带来一定的冲击,若无法满足准入标准及监管要求,或将面临着出清风险,不同体量机构间分化进一步加剧,也将为行业带来结构性调整,推动行业合规化发展。
对于助贷新规的出台,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将其归纳为总行扛责、收费透明、融担资质从严。他表示,虽然这个通知是柔性的,但监管意图与行业未来已经很清晰,就是从规模导向到风险为本。对行业而言,短期阵痛难免。中小平台生存压力加剧,银行与平台的分润博弈升级,部分高风险客群可能因定价上浮而流失。但长期看,新规有望终结行业“野蛮生长”,推动助贷业务与实体经济需求更紧密结合。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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