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合肥公积金拟重启“商转公”
乐居新媒体 2025-01-03 16:46 3.4w阅读
12月30日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计划重启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各地住房公积金实际使用率出现差异性变化,部分城市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等角度出发,陆续开展“商转公”业务。当前,省内除合肥外也陆续开展了“商转公”贷款业务,我市的个贷率呈现逐月下降的趋势,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市个贷率(含省直)为89.64%,其中市中心为93.68%,省直为76.38%,已达到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要求可承办“商转公”的90%个贷率的标准线,资金流动性风险开始好转,已具备“商转公”贷款业务重新开启的条件。
“商转公”贷款由缴存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原商贷银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且“支持商转公”业务。“商转公” 的开展可以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切实减少已购房家庭贷款利息支出,降低购房成本,最大限度支持缴存人合理贷款需求。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 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商转公”贷款可选择先还后贷和以贷还贷两种方式。两种方式贷款办理和发放流程也不大一样。
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向原商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查批准后,再自行结清商贷、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专户。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商贷的差额部分,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 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年限。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金额(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并通过官网对外进行公告。
因该政策早日出台有利于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意见反馈方式:1.传真电话:房贷处(0551)62630410;2.电子邮件:hfgjjfz@126.com;3.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7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贷处。
答:我市“商转公”业务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广大缴存人可关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答: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暂停时,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三)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要经过原商贷银行同意?答:需要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出示《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四)我的房子是从开发商手上买的新建商品房,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答: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住房需要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五)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要求为首套住房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答:是的。“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且借款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房产部门设定的区域查房,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六)我在庐阳区有两套住房,且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答:“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您在庐阳区已有两套住房,不符合规定。(七)我在庐阳区仅有一套住房,且家庭名下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答:“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家庭名下需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家庭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符合规定。(八)对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住房产权和抵押情况有什么要求?答:“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十)个人信用不良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答: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十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是否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答:1.先还后贷方式。需要您通过向原商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查批准后,再自行结清商贷后,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2.以贷还贷方式。需要您通过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专户。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商贷的差额部分,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十三)当前中心的委托贷款合作银行有哪些?如果不是中心的委托贷款合作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十四)目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商转公”业务吗?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以申请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支持办理。(十五)如果我办理了“商转公”贷款业务,额度、期限是怎么约定的?答: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 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年限。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金额(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