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4-12-25 21:44 1.5w阅读
一张禁业罚单牵扯出一起令人震惊的贷款诈骗案。
1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披露,时任子洲农商银行稽核审计部副经理苏权,因为违规办理冒名借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苏权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法院判决,苏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串通涉毒人员、刑释人员等互贷互保
农商行员工骗取贷款数万元
据苏权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苏权,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原陕西省子洲县农商银行职工,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查明,苏权从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担任子洲XX社城关信用社主任及XX街XX社主任期间,通过万治优、贺保伍等人联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农商银行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苏权使用。
在骗取贷款后,苏权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在榆林、西安购买房产,在子洲、横山、定边等地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但是,由于投资失败,在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苏权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农商银行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贷款。
眼见债台高筑,从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苏权利用其在子洲农商银行工作的便利,骗取子洲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据悉,苏权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领导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骗取子洲农商银行贷款。
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在骗贷过程中,苏权召集的贷款人和担保人可谓五花八门。
例如,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权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
苏某还利用贷款人急于获取周转资金的心理“坐收渔利”。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2月28日,苏权利用借款申请人急于贷款的心理,以贷款发放后其使用部分贷款为条件,指使借款申请人联系贷款人或保证人,并提供虚假贷款信息资料,虚构贷款合同,从子洲农商银行贷款4笔,共计200万元。
利用弟弟工作便利
下岗后继续骗贷上千万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在因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资格后,苏某仍然把银行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
为了进一步获取子洲农商银行资金,苏权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经查询,苏权的骗贷行为还与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例如,子洲农商银行与师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师伟、乔增清以购买运输车为由向子洲农商银行借款50万元,由张欢、王雄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师伟将201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清偿后,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师伟、乔增清偿还子洲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张欢、王雄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人在上诉时提出,借款行为都是被苏权安排的,四人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参与借款,没有实际占有或控制借款;苏权与负责人拓海军协商好,安排四人办理借款业务,借到的款项由苏权使用了;借款人本身没有贷款需求,也不符合贷款条件,与担保人也不认识。
四人还表示,该笔贷款是苏权一手策划形成,并由其控制;四人是被苏权欺骗去银行参与贷款。苏权与子洲农商银行负责人拓海军协商后,四人按照拓海军的要求签字填写材料,子洲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勾结串通,借用师伟等人名义通过虚构事实、理由、用途,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的手段骗取贷款自己使用,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整个贷款过程都弄虚作假。
二审维持原判,而之后的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5月24日,子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作出情况说明,该笔贷款全部由苏权使用。该案的贷款已由子洲县公安局在苏权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中立案侦查,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执行。
该案中涉及苏权的犯罪事实也体现在苏权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权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师伟等17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瞒骗贷情节后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权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至案发。
骗取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
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苏权利用其工作便利或苏某某工作便利在子洲县农商银行,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其中,其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63笔3115万元(归还的贷款3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其利用苏某某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28笔1167万元(归还的贷款6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法院判决苏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权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苏权不服,提起上诉。他提出,自己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苏权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用以买房、投资办企业,后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在此情况下,苏权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仍利用职务便利,连续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和个人其它支出,最终致4282万元贷款不能归还,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根据苏权的犯罪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刑罚是适当的。
另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子洲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引发案件具有过错,苏权因此而否定自身罪责并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权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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