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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乐居新媒体 2024-08-23 09:05 3.5w阅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参与住房“以旧换新”,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将《赣州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7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要求,为进一步激活存量住房市场和新建商品住房市场,支持群众“以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城市住房质量,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8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赣市府办字〔2024〕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对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有意愿出售旧房(商品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均为已建成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个人。二是为“以旧换新”收购居民旧房、提供新建商品住房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国有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及国有平台公司);三是为“以旧换新”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旧房是指首次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以上的商品住房,已建成新建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并达到交付条件的现房。

(二)活动流程

①发布信息。参与对象可通过县(市、区)信息平台、指定网站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方式,参与“以旧换新活动。

②双向选择。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选定收购(包销)的旧房房源;换房人根据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发布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信息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

③签订协议。换房人与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旧房收购(包销)协议,并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采用包销方式的,可设定不少于90天的“解约保护期”。在“解约保护期”内旧房未售出的,换房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平台公司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④完善手续。换房人与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旧房过户手续。换房人与房源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国有平台公司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时,二手住房产权人与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须为同一主体(也可多人),以免无法享受“以旧换新”消费补贴。

(三)政策支持

1.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换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合同网签为准),若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出售旧房面积,由属地财政以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及房款为参照,对与旧房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对应房款的1.5%的消费补贴,再对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对应房款的0.75%给予消费补贴(不与《若干措施》第一条重复享受);若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出售旧房面积,按照《若干措施》第一条给予消费补贴。

2.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国有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收购居民旧房的,由属地财政按企业收购旧房发票注明的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消费补贴。

政策施行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与《若干措施》印发施行时间相对应。收购(包销)企业申请“以旧换新”消费补贴,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国有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

解读来源: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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