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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东因未达业绩承诺遭监管措施,需履行补偿义务

乐居财经 2024-03-26 18:33 6.2w阅读

乐居财经 王敏  3月26日,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发布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公告显示,涉及的股东包括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林宁。事件起因于万达电影于2019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影视”)股权。股东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但在2022年万达影视未能完成承诺业绩。

基于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24】53号),责令相关股东改正,并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股东需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强调,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不服监管措施的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万达电影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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