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实务 企业上市 2023-07-26 09:39 4.9w阅读
涉案的金额: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结果,Putech Limited(第一被申请人)、九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及高禄峰先生(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地向赵忠玮女士赔偿金额为 10,190,880 份折合为 CDR 的市场交易价格。CDR 的市场交易价格应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仲裁案件历史背景:
赵忠玮女士自 2013 至 2018 年 10 月任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其股份源自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禄峰向其无偿转让的激励股份及公司层面无偿授予的激励股份(后者股份来源为员工认股期权计划的可供员工认购股份)。根据赵忠玮、高禄峰、公司、Putech Limited 于 2018 年 10 月就代持股份回购事项签署的《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各方确认,在该协议签署之日,Putech Limited持有的公司 2,038,176 股 B 类普通股系代赵忠玮持有;Putech Limited 承诺促使公司向赵忠玮回购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回购价格为 5.73 美元/股;在股权回购交割后,Putech Limited 代赵忠玮持有的公司股权有且仅有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
2019 年 3 月,公司根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回购 Putech Limited 代赵忠玮持有的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并向赵忠玮所在的持股平台 Hctech I L.P.发行相应 B 类普通股。股份代持还原后,持股平台 Hctech I L.P.的有限合伙人 Zzwtech Limited由赵忠玮女士 100%持股,Zzwtech Limited 对应持有公司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根据公司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变动已产生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约定:“甲方(指Putech Limited)代乙方(指赵忠玮)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有且仅有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自主行使前述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因此 Putech Limited有权自主行使前述 1,019,088 股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赵忠玮的同意。根据上述协议,Putech Limited 代表赵忠玮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相应表决权,同意公司以回购及增发股份的形式解除并还原公司届时的股份代持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通讯往来记录,公司已在 IPO 申报前将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口头通知赵忠玮并告知其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安排,赵忠玮全资持有的公司 Zzwtech Limited 系公司经办人员联络代理机构为赵忠玮设立;此外,自2019 年 3 月通过经办人员或公司律师多次与赵忠玮女士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联系中均对公司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予以重申。
赵忠玮女士未就上述股份代持解除及还原事项出具书面同意,未曾与 Putech Limited 签署《终止协议》,亦未签署 Hctech I L.P.的合伙协议。赵忠玮女士曾向公司书面主张其不认同通过持股平台 Hctech I L.P.的形式实现持股,即主张Zzwtech Limited 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公司将基础股票与 CDR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 1 股/10份 CDR 的比例进行转换,赵忠玮女士持有的1,019,088股 B 类普通股转换为对应 CDR 数量为 10,190,880 份。
Ninebot Limited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
赵忠玮持股事项
①事实部分
赵忠玮女士自 2013 至 2018 年 10 月任纳恩博(天津)运营总监,其股份源自鼎力联合时期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禄峰向其无偿转让的激励股份及发行人层面无偿授予的激励股份(后者股份来源为员工认股期权计划的可供员工认购股份)。
根据赵忠玮、高禄峰、发行人、Putech Limited 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就代持股份回购事项签署的《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各方确认,在该协议签署之日,Putech Limited 持有的发行人 2,038,176 股 B 类普通股系代赵忠玮持有;Putech Limited承诺促使发行人向赵忠玮回购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回购价格为 5.73 美元/股;在股权回购交割后,Putech Limited 代赵忠玮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有且仅有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
2019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根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回购 Putech Limited 代赵忠玮持有的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并向赵忠玮所在的持股平台 Hctech I L.P 发行相应 B类普通股。股份代持还原后,持股平台 Hctech I L.P 的有限合伙人 Zzwtech Limited由赵忠玮女士 100%持股,Zzwtech Limited 对应持有发行人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根据发行人开曼律师 Maples and Calder 出具的《开曼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变动已产生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约定:“甲方(指Putech Limited)代乙方(指赵忠玮)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有且仅有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自主行使前述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因此 Putech 有权自主行使前述 1,019,088 股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赵忠玮的同意。根据上述协议,Putech 代表赵忠玮在 2019 年3 月 3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相应表决权,同意发行人以回购及增发股份的形式解除并还原发行人届时的股份代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通讯往来记录,发行人已在申报前将公司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口头通知赵忠玮并告知其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安排,赵忠玮全资持有的公司 Zzwtech Limited 系发行人经办人员联络代理机构为赵忠玮设立;此外,发行人自 2019 年 3 月至今通过经办人员或公司律师多次与赵忠玮女士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联系中均对公司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予以重申。
但截至目前,赵忠玮女士未就上述股份代持解除及还原事项出具书面同意,未曾与 Putech 签署《终止协议》,亦未签署 Hctech I L.P 的合伙协议。赵忠玮女士向发行人书面主张其不认同通过持股平台 Hctech I L.P 的形式实现持股,即主张 Zzwtech Limited 成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赵忠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1)裁定确认 2019 年 3 月被申请人一(“Putech Limited”)向被申请人二(Ninebot Limited)转让、被申请人二从被申请人一处回购赵忠玮名下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的行为无效;(2)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 Ninebot Limited 公司 1,109,088 股 B 类普通股,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 Ninebot Limited 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最后一次增资时的增资价格151.11 元等值美元/股(定价依据:C轮融资估值)计 153,994,388 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鉴于被申请人二正在申请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等有价证券及上市,申请人的股权价值可能因前述发行/上市发生波动,申请人再次保留对前述索赔金额作出调整的权利;(3)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共同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4)裁决被申请人三(“高禄峰”)对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被申请人发行人、Putech Limited 及高禄峰作为被申请人共同聘请的代理律师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仲裁答辩书》,申请人尚未就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向贸仲提交进一步文件,仲裁员尚未最终选定,仲裁庭尚未组成,因此前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如仲裁庭最终支持赵忠玮的仲裁请求,可能对发行人股权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②代理律师分析意见
根据赵忠玮持股事项案件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律师”)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赵忠玮与 Putech Limited、Ninebot Limited 及高禄峰先生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仲裁案的简要法律分析》(以下简称“赵忠玮持股事项代理律师的书面意见”),根据代理律师对香港法有关规定的初步分析,并结合对方的仲裁请求,初步判断本仲裁案可能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A、如果相关答辩观点能获得仲裁庭认可,仲裁庭可能裁决驳回对方的全部仲裁请求,目前间接持股状态得以继续维持。这种情况下,应由对方承担全部仲裁费,并需赔偿 Putech Limited、发行人及高禄峰因本仲裁案发生的所有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B、仲裁庭亦可能裁决支持对方部分或大部分仲裁请求,目前的间接持股状态得以维持,但需赔偿对方一定损失。
i、仲裁庭可能会认为,Putech Limited 未经赵忠玮同意处分赵忠玮登记在其名下股份的行为,构成《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并据此认Putech Limited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仲裁庭可能考虑《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即使继续履行也不应由赵忠玮直接持股,且一般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等情况,不支持赵忠玮关于直接向其返还涉争股权的仲裁请求。亦或者,仲裁庭可能认为回购已经现实发生,且已在开曼进行变更登记,认定无效或向赵忠玮返还股权不具备现实意义,因此不支持赵忠玮于回购无效以及关于返还股权的仲裁请求。
ii、考虑 Putech Limited 未经赵忠玮同意处分赵忠玮登记在其名下股份的行为,仲裁庭均可能据此支持或部分支持赵忠玮替代性仲裁请求,即赔偿损失的主张。代理律师倾向于认为,赵忠玮目前提出的索赔金额缺乏商业合理性,仲裁庭不大可能全额支持其目前提出的索赔金额。但就 Putech Limited 因违约责任需承担多少金额的损害赔偿,涉及合理性问题和定量问题,目前尚较难预计。
iii、关于赔偿的主体,《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中没有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且发行人与高禄峰虽为协议签署一方,但股权代持关系仅存在于 Putech Limited 与赵忠玮之间;而高禄峰、发行人并非代持一方,且发行人系根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决议从事相关股权回购及增发行为。因此,对方关于高禄峰、发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③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赵忠玮提出的仲裁请求,赵忠玮对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1,019,088 股股份不存在异议,仅对持股形式存在异议。经审阅《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及咨询代理律师意见,上述仲裁案件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结果(考虑最差可能):
A、赵忠玮持股平台 Zzwtech Limited 继续通过 Hctech I 间接持有发行人1,019,088股 B 类普通股;则该种情况下,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与当前相同;
B、由赵忠玮在发行人层面直接持有1,019,088 股股份,则 Zzwtech Limited需在 Hectech I 层面退伙,且 Hectech I 将发行人 1,019,088 股股份转让给赵忠玮。
此种情况下,由于赵忠玮不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约定的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的条件,即不属于“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因此赵忠玮持有的该等 1,019,088 股股份应由 B 类普通股转为 A 类普通股。
C、赵忠玮放弃在发行人继续持股,并由相关主体向其支付赔偿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当前相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禄峰、王野通过 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Hctech II、Hctech III 合计持有发行人18,154,657 股 B 类普通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8.65%,对应发行人 66.75%的投票权。除赵忠玮通过持股平台 Hctech I 持有的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约占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6%)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禄峰、王野通过 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Hctech II、Hctech III 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 17,135,569 股 B 类普通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7.04%,对应发行人 64.95%的投票权。即,剔除赵忠玮持股事项影响后,发行人的控制权仍保持稳定,赵忠玮持股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由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禄峰、王野通过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Hctech II、Hctech III 合计持有发行人 18,154,657 股 B 类普通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8.65%,对应发行人 66.75%的投票权;除赵忠玮通过持股平台Hctech I 持有的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禄峰、王野通过 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Hctech II、Hctech III 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 17,135,569 股 B 类普通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7.04%,对应发行人 64.95%的投票权。因此,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因赵忠玮持股事项发生变化。
(3)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历史上其他相关代持方与被代持方均自愿签署了相关股份代持解除的终止协议,发行人清理股份代持的过程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不存在其他纠纷或其他影响发行人股权确定性的情况。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3-057
九号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裁决阶段:仲裁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结果,Putech Limited(第一被申请人)、九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及高禄峰先生(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地向赵忠玮女士赔偿金额为 10,190,880 份折合为 CDR 的市场交易价格。CDR 的市场交易价格应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4,503,804 元,由各被申请人连带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后续方案尚待研究确定,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2020 年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对赵忠玮与 Putech Limited、
公司及高禄峰的股权纠纷进行过披露。公司将持续对后续进展进行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发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01 号裁决书,就赵忠玮女士与 Putech Limited、公司及高禄峰先生的持股纠纷进行了裁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赵忠玮
(二)仲裁被申请人:Putech Limited(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及高禄峰先生(第三被申请人)
(三)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五)仲裁案件历史背景:
赵忠玮女士自 2013 至 2018 年 10 月任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其股份源自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禄峰向其无偿转让的激励股份及公司层面无偿授予的激励股份(后者股份来源为员工认股期权计划的可供员工认购股份)。根据赵忠玮、高禄峰、公司、Putech Limited 于 2018 年 10 月就代持股份回购事项签署的《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各方确认,在该协议签署之日,Putech Limited持有的公司 2,038,176 股 B 类普通股系代赵忠玮持有;Putech Limited 承诺促使公司向赵忠玮回购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回购价格为 5.73 美元/股;在股权回购交割后,Putech Limited 代赵忠玮持有的公司股权有且仅有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
2019 年 3 月,公司根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回购 Putech Limited 代赵忠玮持有的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并向赵忠玮所在的持股平台 Hctech I L.P.发行相应 B 类普通股。股份代持还原后,持股平台 Hctech I L.P.的有限合伙人 Zzwtech Limited由赵忠玮女士 100%持股,Zzwtech Limited 对应持有公司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根据公司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变动已产生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约定:“甲方(指Putech Limited)代乙方(指赵忠玮)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有且仅有 1,019,088 股 B 类普通股。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自主行使前述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因此 Putech Limited有权自主行使前述 1,019,088 股股权的表决权,无需取得赵忠玮的同意。根据上述协议,Putech Limited 代表赵忠玮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相应表决权,同意公司以回购及增发股份的形式解除并还原公司届时的股份代持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通讯往来记录,公司已在 IPO 申报前将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口头通知赵忠玮并告知其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安排,赵忠玮全资持有的公司 Zzwtech Limited 系公司经办人员联络代理机构为赵忠玮设立;此外,自2019 年 3 月通过经办人员或公司律师多次与赵忠玮女士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联系中均对公司解除代持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予以重申。
赵忠玮女士未就上述股份代持解除及还原事项出具书面同意,未曾与 Putech Limited 签署《终止协议》,亦未签署 Hctech I L.P.的合伙协议。赵忠玮女士曾向公司书面主张其不认同通过持股平台 Hctech I L.P.的形式实现持股,即主张Zzwtech Limited 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公司将基础股票与 CDR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 1 股/10份 CDR 的比例进行转换,赵忠玮女士持有的1,019,088股 B 类普通股转换为对应 CDR 数量为 10,190,880 份。
(六)仲裁请求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赵忠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后经多次变更仲裁请求,最终仲裁请求为:
1、(1)裁决解除《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基于《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确立的信托关系;(2)裁决三位被申请人共同且连带地向申请人返还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金额为10,190,880 份第二被申请人CDR 的市场价格的130%。第二被申请人 CDR 的市场价格,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收盘价计算;如当日非交易日,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最近的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或者,如果仲裁庭不支持上述 1(2)项仲裁请求,基于普通法,请求裁决三位被申请人共同且连带地向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190,880 份第二被申请人 CDR 的市场价格。CDR 的市场价格,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收盘价计算;如当日非交易日,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最近的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3、请求裁决三位被申请人共同且连带地承担本案中申请人支出的仲裁费和律师费。
二、仲裁裁决情况
(一)解除《股权代持及回购协议》;
(二)三位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190,880 份折合为 CDR 的市场交易价格。CDR 的市场交易价格应根据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三)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4,503,804 元,由各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已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4,503,804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于宁杰仲裁员实际费用未发生,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5,000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申请人;
(六)本案杨良宜仲裁员实际费用未发生,被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20,000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被申请人;
(七)本案杨良宜仲裁员特殊报酬为70,980 美元(税后),由被申请人承担,并已与被申请人预缴的特殊报酬相冲抵。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裁决书内容,申请人表述,获得被申请人现金赔付即表明其放弃登记在其名下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对应 10,190,880 份 CDR。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案纠纷源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代理律师正在针对仲裁裁决进行研究并制定后续方案,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主张,尽全力维护公司和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后续方案尚待研究确定,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仲裁裁决亦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仍保持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充裕。公司将持续对后续进展进行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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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作者: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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