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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来了,证券发行与承销面临哪些新变化?

IPO Global 2023-02-03 11:50 4.1w阅读

本文仅供信息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作者 | 粤开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雷阳

微信公众号:IPO-Global

昨日,证监会就其起草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等相关文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全面注册制改革呼之欲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新的《办法》进行了哪些修订?又将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来自粤开证券资深人士的这篇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完整而清晰的解答。

《办法》对市场各主体的主要影响

1. 发行人:估值提升 价格放开 可实现超募 

全面注册制实施后,主板上市企业将不再延续 23 倍市盈率定价,估值可以突破,不再压价发行,受市场认可的优质企业可实现超募。将定价权交还给市场,对发行人合理估值将有助于提升企业上市意愿。

同时,审核效率的提升,超额配售权的引入也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再融资意愿。

2. 投资人:打新盈利模式彻底改变 

发行人估值的提升对应着投资人盈利空间的压缩。过往配置型打新投资人将改变传统的新股申购策略,从泛泛盲打转向有取有舍,研究和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将重新回归。这也将会导致后续的新股可能存在冷热不均、分化严重,甚至会在市场波动时出现发行认购不足以至于发行失败的情形。

3. 承销商:定价能力和承销能力将变得更为重要 

除直接定价外,所有拟上市企业均需出具投价报告,而投价报告将成为公司合理估值的重要参考,发挥重要的价格引导作用,不但影响企业融资结果,还会影响市场参与情绪,也会挂钩券商的执业评价和分类评价。

承销方面,IPO 将不再只是卖方市场,战略配售的放开及比例提高,将使得 IPO 承销阶段大量工作前移,启动发行前战略投资人的锁定将成为发行成败的关键,是对券商投行承销能力的检验。

超额配售权是成熟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超额配售权全面引入各板块的新股及定增发行,体现了监管对于主承销商稳市场稳价格的担当诉求,券商的交易能力及市场判断能力将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剂,其合理运用既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也能进一步丰富投行收入来源,拜托单一的中介业务收费模式,增加券商投行的交易性收入。这一背景下,投研、投资、投行三投联动模式融合的优势将会更具优势。

全面注册制下,IPO 将逐渐出现分化,优质企业受到投资人追捧,实现高估值和超募,弱资质企业或承销能力不足的券商有可能出现报价不足或者估值不被认可等情形。未来,战略投资判断力、资源整理力、分享融合力将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科技创新的关键因素。

《办法》修订的主要变化

1. 厘清监管职责边界

明确交易所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网下投资者进行自律管理;证监会统筹协调和对其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2.定价:放开管制 投价报告发挥引导作用 

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实现新股市场化发行。

2.1 增加:发行人尚未盈利的不得直接定价。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同时境外发行的,还不得超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2.2 增加:注册制下,承销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应提供投价报告。

2.3 删除:高价 10%剔除比例。具体剔除比例由交易所决定。

3.配售:战略配售、超额配售权一并引入 

3.1 增加:二次配售情形,与注册制科创板和创业板接轨。

3.2 调整:战略配售取消规模限制,删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限制条件。战略配售部分可以参与转融通出借证券,与注册制科创板转融通细则一致。

3.2 调整:提高战略配售实施比例上限。主板战略配售可不超 50%,高于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注册制发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35 名,与定增投资人数量一致,也高于创业板战略配售参与数量上限。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的资管计划可以参与,不超过 10%。

3.3 新增:保荐机构跟投未做统一明确,依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4 新增:超额配售权。引入稳定市场价格机制,以避免上市后价格波动。券商也可以通过超额配售权的合理使用增加收入。本次修订定增也引入超额配售权。

4. 投资人:完善询价主体和优化投资者范围 

4.1 增加:首次明确增加期货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机构投资主体进一步丰富和细化,意在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4.2 删除:网下向公募、社保、养老优先配售 40%比例。具体网下优先配售下限由交易所制定。优先配售投资人类型增加“年金、保险和 QFII”。分类配售比例中要求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人类型增加 QFII。

5. 确保平稳发行 

5.1 增加:新股认购保证金(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比例上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目前新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均无需缴付资金,获配时缴纳认购资金。

5.2 删除:“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可以中止发行。”的发行失败约束条款。

6. 其他方面变化 

6.1 增加:再融资引入超额配售权。

6.2 增加:老股转让进一步明确,原股东退出渠道畅通。

6.3 增加:关联方禁配的豁免条款,除公募基金外,增

加社保、养老和年金的禁止配售豁免情形。

6.4 增加:交易所内部防火墙设置,交易所发行承销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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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 Global

作者: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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