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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事达潘保春:加大专项清理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工作 | 两会声音

乐居财经 2022-03-07 18:09 6.5w阅读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民生之需、发展之基。我国市场主体已突破1.5亿户,其中99%以上都是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创造财富、吸纳就业、贡献税收、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保障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既是对我国创新创业政策的有力促进,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

比起日益增长的市场主体而言,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却只有3.5年。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掌握着更多的市场主导权,中小微企业作为弱势方为了争取合作机会只能接受相比而言较为苛刻的交易条件。长期被拖欠款项和资金成为桎梏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顽疾。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0年7月,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并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重点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与国家层面十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不同,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自身优势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现象屡屡发生。相关制度法规出台以后,变相拖欠资金成为主要形式,不签合同、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以企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等现象普遍存在。众多中小微企业期盼的不准拖欠资金政策,不仅有政策不落实、走样变通的问题,也有规则不够清晰、政策不够完善、改革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从完善制度规则,强化治理整改下功夫。

当前,面对新冠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巨大挑战,我国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更是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艰难时刻。保持中小微企业整体健康良性发展,就是保住市场主体、保住民生就业。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就是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巨大贡献。这既要大力鼓励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主动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大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又要防范龙头企业变相欺压中小微企业。因此,我建议国家层面加大专项清理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备案机制,国家层面从政策和考核的角度,鼓励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积极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2.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大专项清理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的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可能出现的变相拖欠资金的现象严肃追责,做到令行禁止。

3.国家各级督查、审计部门把拖欠资金工作列为审计追责和信用考核的重要事项,通过审计追责机制倒逼国有企业及大中型企业讲信用、守信用,带头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推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工作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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