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5-06-09 20:20 2.9w阅读
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以下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金融监管总局拟立新规,
三类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三种行政处罚之一的主体,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二类是当事人未受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则是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
监管可采取四项管理措施
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事先载明什么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应当制作载明以下内容的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时,还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列入名单决定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此外,当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送达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而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列入名单法律文书,确保列入名单程序正常进行。
那么,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四项管理措施,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规定》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规定列入名单具体程序,
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暂行规定》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均进行了规定。
其中,《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因故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名单决定,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此外,《暂行规定》亦提及了“提前移出”有关申请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包括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提出上述“提前移出”申请的当事人,应该提交移出名单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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