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5-05-15 18:22 1.2w阅读
退休不是“避风港”,近年来,已有多名金融领域退休干部因任职期间违法违纪而“落马”。
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先利用担任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云南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成员等职务便利,为多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安防项目及贷款申请上提供帮助,合计收受钱款170万元。除了受贿,孙某先还违规审批发放贷款600万元。最终,孙某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孙某先已于2022年12月退休,而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调查的时间为2024年3月,处于已退休状态。彼时,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孙某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信社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
农信社干部“花样”受贿170万,
退休一年多后被查
孙某先,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曾在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单位任职,于2022年12月退休,然而,退休的生活未过太久,便发生了戏剧性转折。
2024年3月,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迪庆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孙某先(已退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信社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云南省监委交办迪庆州监委,正接受迪庆州监委监察调查。
孙某先因何被查?与其相关的案件可追溯至2011年,刑事判决书显示,彼时7月,孙某先利用担任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培获得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办公室大楼建设项目工程提供帮助,事后,孙某先收受了刘某培所送的80万元现金。
而在2013年12月的某天,孙某先又收受了刘某培所送的20万元现金,期间,刘某培希望孙某先在其承揽迪庆州农信社系统工程项目上继续提供帮助,而后,2014年6月,孙某先利用担任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培获得了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中甸信用社营业用房迁址新建项目。
除了以现金形式受贿,2012年10月,时任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成员、拟任副主任的孙某先向普某南借款,普某南为在今后承揽迪庆州农信社系统安防业务上获得孙某先的帮助,于2012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40万元转入孙某先银行账户中。而后,在某餐厅附近将10万元现金借给孙某先,两次借款双方均未写借条,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直至案发,孙某先有能力归还而未归还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孙某先还曾为肖某的公司在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申请的贷款提供帮助,而此次受贿的形式,是肖某以额外支付的利息作为对孙某先的“感谢费”。
事前,肖某曾向孙某先承诺:“如果你或你的亲属有闲钱可以出借给我们公司,公司可以向孙某先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
2017年,孙某先致电肖某并询问其是否需要借款,彼时,肖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便随即答应借款,并表示会高于金融市场利率向孙某先支付利息。
最终,肖某向孙某先支付了正常的40万元借款利息,另外又多支付了20万元利息,以此送于孙某先,用于感谢其在2012年、2013年办理贷款时提供的帮助。
那么,孙某先被查后,其是否上缴了受贿的170万元钱款?据法院查明,孙某先亲友分别于2024年8月10日、10月29日,共计代为退缴受贿违法所得170万元至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明知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仍放贷,
安排不知情侄女婿做共同受让人
除了受贿,孙某先还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
2012年2月至6月,孙某先为感谢原迪庆州旅游协会购物店分会会长喻某平(服刑人员)在社会交往中提供的帮助,利用其担任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喻某平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及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安排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尽快办理喻某平的600万元贷款申请,并由其本人审批通过贷款申请,致使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向喻某平发放600万元贷款。
对此,喻某平本人证实,在此之前,他有多次贷款逾期的不良记录,但是在孙某先的帮助下,香格里拉县联社仍向他发放了600万元贷款。
那么,孙某先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据其本人证实,2012年4月,在办理喻某平房屋转让协议时,孙某先安排不知情的侄女婿知某邓主跟随喻某平去签字,由知某邓主作为共同受让人,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但在喻某平办理房产证时,并未把知某邓主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
于是,孙某先在喻某平存在不良征信的情况下,帮助喻某平获得香格里拉联社600万元购房贷款。
知某邓主对此证实称:“我不认识喻某平,房产转让协议是在2012年的一天,舅舅孙某先让我去坛城广场签字,我签字后便离开了,我没有购买过‘协议’中提到的房产,除签字外,对其它事情均不知情。”
而“600万元”并非小数目,此笔贷款是如何“顺利”进入喻某平腰包的?相关文书显示,孙某先证实,其让喻某平虚假提高房屋成交价格,增加抵押物评估价,从而帮助喻某平获得多余实际需求的贷款资金。同时,在喻某平正式提交贷款申请前,通过香格里拉联社党委会提前研究向喻某平发放贷款的事项,将该事项提前定调。此外,在喻某平不符合贷款条件(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明知150万元的贷款用途不实)之下,要求他人尽快通过喻某平的600万贷款,而后,在明知喻某平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审批通过600万购房贷款申请,并发放至喻某平手中。
据悉,截止2019年12月2日,该笔贷款已全部还清。
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农信社干部被判三年九个月
相关判决书显示,2024年3月7日,孙某先被迪庆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9月6日被迪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12日被迪庆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庭上,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其中,辩护人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企业,孙某先工作职责没有公务内容,不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受委派从事公务;孙某先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法院认为,孙某先历任德钦县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香格里拉县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可视为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云南省信用联社的组织的特殊性,孙某先的主体身份应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故对辩护人关于孙某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孙某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孙某先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权,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与此同时,法院也认为,在受贿犯罪中,孙某先经迪庆州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又主动交代了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此外,赃款170万元依法没收,由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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