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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为名的权力“变现”!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受贿513万元获刑七年

新浪财经 2025-04-27 18:56 1.7w阅读

  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王红彦(曾用名王红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现金收受和高息借贷敛财,涉案金额达513.28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据相关文书披露,王红彦的贪腐行为贯穿其担任支行副行长、行长的8年任期(2011-2019年),作为分管信贷审批的核心领导,她通过贷前调查、贷款审批、放款速度、不良贷款清收等环节为五家企业提供“帮助”。以银川某公司为例,王红彦以月息3%出借100万元,扣除首月利息后实际放款97万元,最终收回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5.67%,远超同期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

  法院明确,即使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若存在职权滥用、双方地位不平等、利益输送等特征,仍将以受贿罪论处。此案警示金融系统从业人员,需严守职业底线,杜绝“靠贷吃贷”、“权力寻租”。

披着合法借贷外衣的权钱交易

一个支行长的513万“高息”受贿之路

王红彦(曾用名王红艳),1970年12月出生,案发前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行长。2011年至2019年期间,她先后担任该支行副行长、行长,分管信贷审批、贷前调查等核心业务。

2024年3月7日,王红彦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被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4月16日,据石嘴山市纪委监委网站公告,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王红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宁夏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石嘴山市监委监察调查。

来源:石嘴山市纪委监委网站来源:石嘴山市纪委监委网站

2024年8月13日,王红彦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刑诉(202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彦犯受贿罪,于2024年9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王红彦利用职务便利,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放款速度、不良贷款清收等环节为五家企业提供帮助,通过“直接收受现金”和“高息借贷”两种方式非法敛财,累计受贿513.28万元。

2012年至2016年,王红彦在办公室及户外等地,先后5次收受宁夏某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宁夏某某担保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黄某为感谢其在3000万元贷款审批中的帮助,分两次送出现金12万元。

此外,2012年至2018年,王红彦以本人及丈夫魏某名义,向四家关联企业“出借”资金,约定月息2.5%-3%(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通过扣除首月利息、延长借款期限等方式,累计收取“利息”498.28万元。

例如,向银川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借”260万元,收取利息156.75万元;以丈夫名义向宁夏某某物流公司出借160万元,收取利息139.95万元;分三次向宁夏某某担保公司出借280万元,收取利息84.5万元。

法院认定,上述借贷行为实为索贿,因双方地位不平等,企业依赖银行贷款审批,且利息标准由王红彦单方决定,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

身份认定与利息性质的司法界定

以零容忍姿态筑牢金融反腐防线

庭审中,关于王红彦的身份认定与借贷利息的性质引起了争议。

辩护人主张,宁夏银行系股份制银行,不属于国有银行,王红彦和宁夏银行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无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应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驳回认为,宁夏银行国有资本持股49.88%,其党委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对王红彦的职务任命具有实质控制权。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这种“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辩护人提出498.28万元受贿金额应当按正常贷款利率扣除利息,实际受贿金额应为125.86万元。对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贷系王红彦利用职权迫使企业接受的“变相索贿”,全部利息均应计入受贿金额。

法院认为,王红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收受财物及索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立案前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全额退赃(已上缴513.28万元)及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但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王红彦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已缴纳),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系统性腐败折射银行治理漏洞

业绩逆周期下滑背后的风险累积

王红彦通过“高息借贷”掩盖受贿行为,反映出腐败手段的隐蔽性,也暴露出该银行内控体系的系统性缺陷。

王红彦任职期间,丽景支行贷款审批流程形同虚设。宁夏银行客户经理王某的证言证实,王红彦曾擅自更换经办人员,某次因王某未按指示办理某担保公司业务,王红彦直接辱骂王某并将其撤职。

“工作期间审贷会基本是王红彦说了算。”王某称,在季末贷款额度限制时,对于某些公司的业务,王红彦会催促客户经理加快办理进度,协调尽快放款,并催促风险科加快放款审核,确保这些公司在遇到贷款额度限制的时候优先获得额度。

作为支行行长,王红彦一人掌控贷前调查、审批、放款全流程,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这种“一支笔”审批模式,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土壤。

然而,法院明确,即使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若存在职权滥用、双方地位不平等、利益输送等特征,仍将以受贿罪论处。此案警示金融系统从业人员,需严守职业底线,杜绝“靠贷吃贷”、“权力寻租”。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红彦接受审查调查的两个半月后,宁夏银行原行长赵其宏也被通告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于同年11月11日被正式批捕。

2025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对被告人赵其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在赵其宏2013年履职宁夏银行行长至2018年卸任的五年间,恰逢国内银行业处于业务扩张的黄金周期。数据显示,2011-2016年全国城商行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为23.1%,显著高于整体银行业金融机构15.2%的增速;2016-2018年城商行、农商行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为9.7%、7.6%,而行业整体增速为7.7%。

然而宁夏银行在赵其宏的治理下却呈现“逆势下行”,同时消极影响可能至今尚未完全清除。该行营业收入从2006年的6.22亿元、增至其上任2013年的31.40亿元,而其履职后从2014年的36.95亿元降至了离任时2018年的35.87亿元,到2024年末更是只有32.27亿元;而归母净利润的对比更是明显,从2006年的0.82亿元、增至其上任2013年的13.30亿元,而其履职后从2014年的13.90亿元降至了离任时2018年的5.75亿元,到2024年末也只有6.38亿元。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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