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5-04-21 19:54 3187阅读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发布了3张罚单,剑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营业所、长春市天嘉水晶城营业所及其相关责任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营业所员工杨某对公司员工非法侵占客户资金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
随着罚单的披露,一起尘封的银行员工犯罪案也浮出水面。金融法眼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12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退还被害单位及个人共计231.7万元,并处罚金90万元。
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存单
五年贪污诈骗数百万元
杨某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杨某,女,大学专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21年2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犯罪金额巨大,数罪并罚,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遂裁定不予减刑。
杨某究竟犯下何种罪行?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披露,杨某的犯罪行为跨度长达五年。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她在担任邮储银行长春市上海路支行、光复路支行营业主管(综合柜员)期间,以完成储蓄任务为由,将亲属、朋友的资金揽储于其所在银行,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贪污银行储蓄存款共计人民币201.134935万元。其中185.5万元被挥霍。
与此同时,2009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她还假借完成银行储蓄任务,私自伪造银行存款记录或银行定期存单,骗取贾某娟、付某艳等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7.1万元,这些钱款同样被其挥霍,案发至今,尚未反赃,其行为已构成典型的职务犯罪。
杨某是如何实时犯罪行为的呢?从李某洁与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能窥见一斑。
李某洁是通过其外甥女付某艳与杨某相识的。基于对杨某的信任,李某洁将钱款交给付某艳,让她转交给杨某办理定期存款。在2010年11月26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16日、2011年1月16日,李某洁先后在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处存入5万元、2万元、2万元、3.5万元四笔存款。前三笔存单约定利率为2.75%,最后一笔存单约定利率为3.5%。然而,当李某洁到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处取款时,却被告知无法取款。原来,杨某拿到钱款后并未将钱存入银行,而是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并私自制作了虚假的存单交付给李某洁。
杨某的贪污诈骗行为最终在刑事判决中得到法律严惩。2016年12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杨某退还邮储银行长春市上海路支行、光复路支行185.5万元;退还贾某娟8万元;退还李某洁13.6万元;退还李某兰15.5万元,并处罚金90万元。
员工伪造存单银行能否免责?
合同成立!银行承担举证责任与兑付义务
杨某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个人犯罪行为衍生出一系列储蓄合同纠纷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间,贾某娟、李某兰、鲁某、朱某等多名被害人,手持盖有银行公章的“存单”,纷纷将邮储银行光复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兑付本金及利息。尽管银行以“杨某私自伪造存单、资金未入账、无真实存款关系”为由抗辩,但法院在系列判决中均明确支持了原告主张。
以贾某娟与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的合同纠纷为例,她于2015年11月3日和2016年1月25日经杨某在邮储银行光复路支行存入7万元,存单记载利率1.95%,而取款时,却被银行告知无法取款。
邮储银行光复路支行辩称,贾某娟所主张的存款系被杨某所骗,实际上并未与该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该行至始至终均未接触过这部分钱款,且在银行系统中也无法查询到相关存单信息。另外,刑事判决已认定杨某私自伪造银行存款记录或银行定期存单,将该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诈骗行为,应由杨某个人退赔。
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盖有银行公章的真实存单,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虽杨某未将存款入账,不影响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金融机构需以充分证据举证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否则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交付资金,仅以“系统无记录”和刑事判决为由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类似地,李某兰等其他原告的案件中,法院均援引同一法律规定,认定存单上的银行公章真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朱某案中,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还进一步指出,杨某作为该行的综合柜员,代表该行为朱某办理了存款业务,其是否将存款交给单位,是杨某与单位的法律关系。银行方面虽然主张杨某“私自制作了虚假的存单”,但也承认这是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制作(不是盗窃、盗用单位印章),且对原告提供的存单所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另外,经过刑事审理,但杨某未履行退还义务,由于杨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银行应作为与杨某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杨某行为已经刑事法律评价过,不宜对其再提起民事诉讼,故由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支付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
监管发力推动银行内控合规建设
2025年邮储银行两收百万罚单
作为综合柜员,杨某能够接触到银行空白存单、业务印章,并利用职务便利绕过资金入账程序,长期伪造凭证而未被发现,无疑反映出银行在员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疏漏——当岗位权限缺乏有效制衡、内控机制流于形式,个别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便可能演变为侵害客户权益的实际威胁。
2021年11月,原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银行机构筑牢内控合规“防火墙”。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聚焦风险漏洞,加快补齐内控合规管理短板。各银行机构要把常态化的强内控、促合规与阶段性的补短板、除顽疾相结合,聚焦问题多发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明确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和管控措施,增强系统关键节点的刚性控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评价,加强声誉风险管理。
在人员管理方面,通知指出,部分银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有效性不足,案件风险事件频发。要强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针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要丰富监测手段建立更为严格的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规矩意识。
吉林省金融监管局对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营业所及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进一步表明,金融监管部门仍保持“刑事处罚与行业禁入双轨追责”的追责模式,对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零容忍”,对金融机构因员工管理不善导致客户资金被侵占的行为采取严肃追责态度,倒逼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完善业务复核机制,从制度上阻断“监守自盗”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以来,邮储银行罚单不断,监管警示灯频频亮起,甚至两次收到百万罚单。
2月28日,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因供应链融资模式运用不合规,贷款“三查”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监管要求未落实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宁波金融监管局处以罚款170万元。
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虚增规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被罚款260万元;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因贷后检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回流被罚款30万元。
3月31日,邮储银行石河子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4月10日,邮储银行宿迁市分行因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款60万元,同时,4位相关责任人被罚。
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下载App参与更多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