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5-01-03 18:46 8.9w阅读
账户内58万存款接个电话便“不翼而飞”,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却耗费十余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始末:2012年,家住铜川市新区的林女士接到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某信用社主任侯某的电话,对方称信用社为清收贷款,将提取林女士存在信用社的581236.81元,用以清收信用社的贷款,并承诺将尽快归还相关款项。然而,同年7月林女士得知侯某被查,自己的存款却迟迟没有得到归还。
历经10余年时间,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期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信用社需赔偿储户林女士被挪用的58万余元存款及其利息。
帮“朋友”完成存款任务,
钱却被拿给信用社“补坏账”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12月28日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林女士,1971年9月出生,住铜川市新区。2012年,林女士发现自己存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的58万余元存款被该信用社主任侯某擅自提取,用于“补坏账”。侯某的行为被揭露后,他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而林女士的存款却迟迟没有得到归还。
据林女士回忆,2012年春节后,时任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某信用社主任的侯某电话告知她,信用社为清收贷款,将提取其在信用社的存款581236.81元,用以清收信用社的贷款,并承诺将尽快归还相关款项。
出于对侯某的信任和其在信用社的特殊职务身份,林女士并未对此表示异议。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她的意料。
2012年7月中旬,林女士咨询得知,侯某已被公安局带走。她立即找到王益联社时任领导王晓东,向其说明“她帮该信用社完成存款任务,自己的58万余元却被信用社擅自提取用于偿还他人的贷款”等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局报案,同时向市长信箱投诉。
不久,王益联社王晓东等人联系她,希望私下协商解决,并称信用社将会与借款人沟通,通过以新还旧的形式偿还林女士的借款。然而,此后她只收到他人转入的19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没有偿还。
为了追回自己的存款,林女士开始了漫长的法律斗争。她首先将此事诉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侯某与林女士系朋友关系,且林女士在该信用社的银行账户虽以她的名义开具,但其对该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往来并非完全由其本人掌握,而是交由侯某处理。上述操作可视为林女士授权侯某对其账户进行管理。侯某对其账户内资金进行支取系经林女士默许的行为,应系侯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双方资金往来形成双方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与信用社无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员工挪用与信用社无关?
二审改判信用社赔偿
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侯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信用社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她强调,自己从未授权侯某支取存款,只是基于对侯某的信任和其在信用社的特殊职务身份,将存款账户交由侯某办理相关手续。她要求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581236.81元及相应利息。
2024年12月下旬,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二审期间,信用社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证明侯某等人在存取这笔款项过程中并非职务行为,是他个人违规违法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该由信用社承担。第二组证据:取款凭条及林女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操作规程的行为。
林女士质证:“我们就请求法院到现在的金融监管局,包括原来的银监会可以核实一下,信用社工作人员能不能提取客户的储蓄存款、能不能保管客户的银行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女士在信用社开立个人储蓄账户,信用社向其签发了储蓄存折、银行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成立、有效。林女士基于对侯某的信任及其特殊职务身份,将存款账户交侯某亲自办理,其初衷是为了帮助侯某完成信用社的存款任务,可以看作是一种协助或支持的行为。
二审法院还查明,案涉取款发生时,侯某称其办理取款手续是为了完成当年对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且信用社在一、二审中无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系侯某个人实际使用。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信用社对其工作人员经营活动管理疏漏而造成损失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一、二审并无证据证明林女士对案涉款项被取出时知情,林女士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存款本金损失承担责任。另外,虽然林女士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主张权益,促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对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考虑到林女士的过错并非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其作为储户相对于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二审法院酌情减轻了林女士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信用社应支付林女士本金581236.81元及相关利息。
这起存款消失案并非个例,近年来,已发生多次金融机构员工挪用、侵占储户存款的案件。除了进一步强监管、严监管,金融机构需要持续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于储户而言,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将银行卡、密码等交由他人;定期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处理。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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