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25-01-02 18:56 2.0w阅读
近日,一则刑事判决书揭盖了一桩十年前的违法放贷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湖北银行武汉某支行原副行长胡某明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高达1.6亿元,最终造成银行经济损失1.36亿元,被湖北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起案件牵扯出了曾任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段银弟,他曾在湖北银行担任行长多年。胡某明正是依靠时任湖北银行行长段银弟的支持,成功推动了贷款审批进程。而在2023年6月,段银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并于同年11月被“双开”。
请求行长给予支持
违法放贷1.6亿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胡某明,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来凤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4年3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来凤县人民法院管辖;2024年1月11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4年1月22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明在担任湖北某某武汉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副行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发放贷款1.6亿元,后形成不良贷款,最终造成经济损失13636.003128万元。
案发是在10年前的2012年6月,某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向胡某明所在的湖北银行某支行申请2亿元贷款,并请求时任支行行长胡某明给予支持和帮助。同年7月,某甲公司以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一处房产为抵押,向该支行申请2亿元贷款,用于某项目的装修改造及置换汉口银行贷款,借款期限3年。项目装修改造完成后的销售、租金收入作为该笔贷款第一还款来源。
在贷款审批初步阶段,该支行的授信评审会通过了某甲公司的项目贷款调查报告,并于9月报送至湖北银行总行授信审查部。然而,经总行审查,某甲公司因尚未取得某项目完全产权、资金实力不足等致还款来源存疑,申请被退回。
某甲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某辉随后请托胡某明向总行领导沟通,并承诺事后感谢。胡某明基于业绩需求及郭某辉的承诺,多次与授信审查部的相关人员沟通授信事宜,但均未果。于是,胡某明找到时任总行行长段银弟,请求段银弟对该贷款给予支持,承诺事成之后予以感谢。段银弟表示支持。
据判决书显示,段银弟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尽管授信审查部总经理何某平等人对贷款风险表达了明确反对意见,但段银弟仍亲自指示授信审查部补充相关材料,并与时任行长助理胡某耘、授信审查部负责人何某平等人沟通。
最终,2013年1月,湖北银行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某甲公司的2亿元贷款授信。同年3月,湖北银行某支行向某甲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6亿元。然而,某甲公司在取得贷款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而该支行未进行有效监管。
某甲公司在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分别偿还部分本息后,未能继续偿还,导致贷款成为不良资产。
高层管理者的不当指示
授信审查部的顺从与默许
2014年6月,湖北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启动诉讼清收工作。此后,湖北银行收回部分本息,并将某甲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某丙公司,但转让价款远低于贷款金额。
2023年9月,湖北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某甲公司项目贷款给湖北银行造成经济损失为13636.0031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作为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胡某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有异议,他认为:“当时的背景是我们的银行刚成立不久,主要是扩展业务;我们当时只有四五个工作人员,我们申报业务也是在总行的指导下进行的,起诉书把我的作用放大了。”
胡某明的律师认为,在本案贷款发放前的整个授信审批过程中,胡某明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小。纵观整个授信经过的各个环节到段银弟的最终审批,对最终的贷款发放,胡某明只起了有限的帮助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
律师称,在胡某明初审后的任何一个环节,但凡总行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坚持工作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案涉贷款都不可能得到审批发放。
胡某明供述:“段银弟出面协调后,效果确实不一样,授信审查部亲自去某甲公司的项目现场考察,对贷款资料的审核也不那么严格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段银弟的证言成为关键证据。段银弟承认,胡某明曾多次向其汇报并提出事后感谢的承诺。并称对该项目的支持是基于对胡某明团队能力的信任,同时考虑到支行业务发展的迫切需求。
“我之前已答应胡某明,胡某明也允诺我的好处,而且之前胡某耘和何某平向我汇报这个项目时,我也定了调子,一定要支持胡某明,于是我决定还是把这个事情推一推。我便对胡某耘说,胡某明团队是从招商银行过来的,要相信他们的能力。” 段银弟说。
胡某明获刑六年
段银弟被“双开”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件不仅给湖北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暴露了银行在贷款审批和监管方面的漏洞,主要是领导层的不当指示和授信审查部及评审委员会部分成员的顺从与默许。其中,作为高层管理者的段银弟对贷款审批过程的深度介入,对决策结果有直接影响。
公开信息显示,段银弟出生于1965年1月,湖北监利人,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据了解,段银弟具备多年监管工作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策性银行监管处处长、原湖南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监管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等职,后任原湖南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1年2月,段银弟出任湖北银行行长,在该行担任行长6年多时间。2017年5月,段银弟转任湖北省政府金融办主任。任职一年半后,2018年11月,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牌,段银弟出任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显示,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段银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而后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2023年11月23日报道,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段银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段银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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