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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判决刚出炉,徽商银行突遭股东“索要分红”,近半年连收“百万罚单”

证券之星 2024-06-21 22:36 4.3w阅读

6月刚刚过半,徽商银行(03698.HK)的“烦心事”却接二连三。6月16日,徽商银行公告称,该行董事会于6月14日收到第二大股东Wealth Honest Limited提出的《关于徽商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和《关于徽商银行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提案》。

股东在提案中建议将徽商银行2023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从原定的15%提高到30%,在股东大会前突击增加提案,丝毫不掩饰“索要分红”的意图,而这也暴露出了徽商银行和股东之间并不和谐的关系。

证券之星注意到,就在一个月前,徽商银行原董事长李宏鸣因受贿罪等违法行为一审获刑14年半,成为该行史上第三个“落马”的一把手。此外,6月14日一则公开的监管罚单显示,徽商银行宁波分行因违反规定变更支行营业地址和名称和信贷业务违规等原因被罚款260万元。这也是徽商银行又一次受到“百万罚单”,距离今年年初的395万元巨额处罚还不到半年。

股东突击“索要分红”

徽商银行原本将在6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然而,6月14日,公司收到持有总股本约3.04%的股东Wealth Honest Limited(“中静系”旗下公司,以下简称WHL)提出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徽商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和《关于徽商银行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提案》,股东大会也因此延期至6月29日。

WHL在议案中提出,建议徽商银行提高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至30%,并派发125.33亿元的特别分红。其认为,徽商银行分红水平大幅降低,与业绩表现和行业地位不符,打击了中小股东信心。

125.33亿元的特别分红,主要源于第二项提案:这项提案建议,将该行2016年度至2022年度期间现金分红占比提升至30%。即对徽商银行2016年度至2022年度期间各年度已分配现金分红不足各年度徽商银行集团本部净利润30%的差额部分——合计约人民币125.33亿元的分配现金股利(含税)进行派送。

显然,作为持股具备一定数量的重要股东,WHL不仅认为徽商银行今年分红力度不满意,同样对前几年的分红水平不满。

证券之星注意到,“中静系”与徽商银行之间的不和并非秘密,早在2016年股东大会上,“中静系”就主张徽商银行维持前三年约占净利润30%的派现水平,派发10股股利1.93元。

后在2017年股东大会上,又再次针对徽商银行原拟派发现金总额约为2.76亿元的分红,中静系认为原方案现金分红过少,但后者提交的分红方案一直未获通过。

不仅如此,“中静系”与徽商银行董事会之间矛盾公开化后,还出现过包括拒绝在A股申报材料上签字、直言徽商银行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公开声称与徽商银行董事长有分歧等摩擦。

而此次突击“索要分红”,无疑表明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没有随着徽商银行管理层人员变动而修复,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董事长上月判决落地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少见,但多数是偶发性意见不合,往往通过内部沟通和协商便可化解,但徽商银行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矛盾,即便是董事长“落马”,也依然在延续。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消息,5月24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徽商银行原董事长李宏鸣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宏鸣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85万元,其中8580万元未实际取得。

其中,李宏鸣担任徽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在为企业发放贷款、续贷、重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证券之星注意到,李宏鸣并非徽商银行首位“落马”的董事长。在李宏鸣被查之前,2022年3月,吴学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11月,吴学民被“双开”。

吴学民是李宏鸣的“接班人”,2017年11月,前者正式“接棒”李宏鸣担任徽商银行董事长。

稍早之前,徽商银行首任董事长戴荷娣在退休8年后被查,于202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中静系”在建议增加分红时表示,“这样长期低水平、不稳定的分红预期,也极大拖累了安徽省委省政府对徽商银行A股上市既定战略的实施。”实际上,徽商银行自身管理层,尤其是“一把手”的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对该行的品牌形象也是一种拖累。

近半年连收“百万级罚单”

除了股东和管理层的“内耗”和管理层自身的动荡,徽商银行各地分支行也频频遭受监管处罚。

6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宁波分行被罚款260万元,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有:违反规定变更支行营业地址和名称;部分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程序存在缺漏;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表外业务管理不规范;数据治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6月7日。

5月7日,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被处以罚款95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资金监测不到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开发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管理不审慎”。

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因违规发放项目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黄山监管分局罚款150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

而在今年年初,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徽商银行因管理不到位、违规向虚假项目提供融资、同业授信管理不审慎、EAST系统数据失真以及受托支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处以罚款395万元。

证券之星注意到,徽商银行近些年是监管处罚的常客,仅2023年总行及各地分支行合计收到的“百万级”罚单就超过了5张,而在最近半年多的时间里,也再次出现超百万元的处罚,该行内控问题和经营合规性亟待改善。

上述种种问题表明,徽商银行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裂痕不断加深,凸显出公司治理架构的脆弱性和利益冲突的激化。董事长的连续落马以及频繁的高额罚单,反映出该行在内控管理、合规操作方面存在系统性缺陷。倘若不及时进行深度整改和重塑治理体系,徽商银行未来的发展道路恐难免坎坷,甚至可能危及其市场地位与声誉。(本文首发证券之星,作者|赵子祥)

来源: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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