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2024-04-23 10:45 1.2w阅读
4月19日消息,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迟至2024年2月3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罗希作为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后未能勤勉尽责,未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发展、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西藏发展成立日期为1997年,法定代表人为罗希,注册资本为2.64亿元人民币,1997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该公司大股东为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2.73%,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由罗希持股100%。
业绩方面,西藏发展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700万元至1800万元,上年同期为亏损6596.60万元。
来源:瑞财经
作者: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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