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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及时任董事长刘同富遭上交所通报批评,因对外担保信披不及时

瑞财经 2024-04-01 17:03 1.8w阅读


4月1日消息,近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金杯汽车存在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20年4月30日,金杯汽车披露《关于新增2020年度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0年公司预计与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30,000万元。2024年1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年11月19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主债务人金发钢圈在华夏银行的4,00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2021年度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1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16,000万元,互保协议中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金杯汽车于2024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2021年6月10日,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为金发钢圈在盛京银行的9,799.76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占上一年归母净资产的17.40%,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主债务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保证期间已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但公司未在前期授权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综上,金杯汽车对外提供担保,未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保证期间超出前期授权期限后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许晓敏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昆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以上4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资料显示,刘同富,男,1964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规划部部长,大连大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组成员。后任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常务副总裁,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2年9月6日已离任)。

许晓敏,男,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董事。后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张昆,男,1979 年出生,大学本科,审计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监事、金融业务部总经理,锦州万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后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孙学龙,男,1976年出生,大学本科,会计师。曾任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会计,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后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正式更名,是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重点生产企业。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于1988年,是199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是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房地产和贸易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从事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加工、制造和销售服务。

来源:瑞财经

作者:赵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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