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王敏 2024-03-20 10:58 7.6w阅读
乐居财经 王敏 3月1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明,2021年9月4日,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将原募投项目“泰和县马市生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PPP项目”变更为“宣城市高速公路东、北出入口区域景观提升项目EPC及养护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宣城项目)、“徐州沛县湖西田园综合体工程——韩楼村特色田园综合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韩楼村项目)、“义乌国贸大道两侧景观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义乌国贸项目)和“新沂马陵山花厅部落配套及景观提升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以下简称马陵山项目),项目工期分别为365天、500天、360天和360天。
根据大千生态于2024年1月9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宣城项目、韩楼村项目、义乌国贸项目分别于2020年12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开工,因此前述项目应当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2021年11月建设完毕,马陵山项目尚未开工。但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止2022年末,宣城项目、韩楼村项目、义乌国贸项目和马陵山项目的投入进度分别为6.90%、56.25%、19.65%和0%,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工期建设完成。
直至2023年12月30日,大千生态披露公告称,拟终止宣城项目和马陵山项目,同时将韩楼村项目予以结项。2024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将义乌国贸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4年8月。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大千生态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琨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大千生态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该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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