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发现7大问题,会计所及2名CPA被警示!
IPO上市实务 2023-11-24 06:52 2.1w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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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石某红、纪某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石*红、纪*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洲鸿图或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见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未执行穿行测试,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成员、经营范围、供应商等描述与实际不符。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未获取联合营企业审计报告或签字盖章财务报表等审计证据,未见对联合营企业净利润等数据进行复核的相关程序或记录,未通过查看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审计程序对公司能否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进行判断,未对投资收益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复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未能通过查看明细账、协议、会计凭证等审计程序,对部分债权债务性质和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复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对存货执行审计程序时,未通过现场查看资产、查阅评估报告等审计程序关注资产存在状态,工作底稿中仅有地产项目楼盘照片,未见对项目具体状况进行分析等审计工作记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对主营业务成本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获取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支付款银行回单、契税支付凭证等审计证据对土地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未获取大额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合同付款台账等审计证据对建筑安装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未结合项目开发情况、借款时间等判断利息支出资本化时点的合理性;未对成本分摊表的分摊总金额、可售总面积、各业态分摊面积及分摊对象等具体指标和成本分摊结果准确性进行复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价值前后年发生较大变化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评估报告中涉及使用的重要数据、评估方法和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复核,未能发现资产评估方法前后年不一致、评估报告数据错误等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项目合伙人未对项目组人员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复核工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也未对项目组工作实施有效复核工作,导致未能发现项目组存在前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工作底稿中也存在较多低级错误。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外,你们还存在未审慎评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合理性、未审慎复核关联交易金额准确性等问题。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免责声明:本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或版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本平台客服查核属实后,将第一时间删除消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热烈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收藏本微信平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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