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搜索历史清空

中国天楹因未按约定实施回购行为被出具警示函

有连云 2023-08-09 10:32 1.6w阅读

2023年8月9日,中国天楹(000035.SZ)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主要内容“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回购期限12个月。

2022年11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累计回购股份1.13亿股,回购金额6.56亿元,实际回购股份金额未达到回购报告书中的下限金额。

公司上述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为更好地发挥资金在经营中的最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公司战略规划,优先将资金用于重力储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和战略布局。相较于完成股份回购,公司将资金用于发展新能源业务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上报书面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有连云

重要提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乐居财经立场。本文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商业性或盈利性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文来源标注有误,或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请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点击【联系客服】或发邮件至【ljcj@leju.com】,我们将及时审核处理。

24小时热门文章

更多热读

最新文章

更多原创

评论

点击下载App参与更多互动

前往乐居财经APP查看原文,体验更佳

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