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实务 2023-07-18 10:00 3.9w阅读
问题 8:关于收入确认方式
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显示,针对检验检测业务,发行人采用时段法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根据检测的范围、检测对象的数量、检测技术参数的数量,出具一份或多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交付时点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按已交付报告对应检验检测工作量及结算价格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针对需出具多份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业务,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每次报告交付时点都是结算时点以及结算的具体比例,发行人认为“其在整个项目进行期间,有权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且收款金额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的依据以及充分性,进一步论述其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每次报告交付时点都是结算时点以及结算的具体比例的说明
1、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每次报告交付时点都是结算时点的说明发行人检验检测业务以满足所检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验收为原则进行交付报告,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通常难以在合同中约定检测报告交付的具体时点,报告交付条款主要分为三类:(1)按时间周期交付;(2)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交付;(3)按照施工进度及甲方要求交付。
发行人检验检测业务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通常由客户在招标时即确定或在客户要求的框架内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谈判,结算时点的约定通常受项目获取方式、客户年度预算、付款政策、资金安排、以及双方谈判情况等多因素共同影响。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1)按时间周期结算,如每月或每季度根据现场实际已完成检测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结算,如完成某一单项检测(高应变检测、抗拔静载、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及钻芯法)后结算;(3)按项目阶段结算,如完成阶段性工作并提交检测成果报告上报建设管理单位,经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结算。
发行人检验检测业务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单品性较强,不同项目的合同条款差异也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类型对于报告交付时点和结算约定时点是否一致或接近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交付约定 | 结算约定 | 报告交付时点和结算约定时点是否一致或接近 |
1 | 按时间周期交付 | 按时间周期结算 | 未约定,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 |
2 | 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交付 | 按时间周期结算 | 未约定,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 |
3 | 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交付 | 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结算 | 是,通常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接近 |
4 | 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交付 | 按项目阶段结算 | 未约定,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 |
5 | 按施工进度或甲方要求交付 | 按时间周期结算 | 未约定,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 |
在上述业务合同类型中,按检测进度、检测批次或类型交付及结算类合同约定的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较为接近,如珠海市横琴保利国际广场地块二桩基础、基坑支护及边坡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乙方完成单项检测(分别为高应变检测、抗拔静载、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及钻芯法)现场检测工作,提交单项检测结算费用,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并凭银行信汇凭证(回执)单领取该单项检测的检测报告”,该合同约定在每项单项检测完成后结算并领取报告,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接近。
其他业务合同类型约定的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如增城市挂绿湖水利综合整治工程罗岗村安置新社区(二区)、西瓜岭村安置新社区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标段二)合同约定:“乙方接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3 天内,提交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批准,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应在 2 个日历天内组织人员检查现场桩头处理和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检测条件要求,并在检查符合要求后3个日历天内进场,现场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乙方按本合同 2.2 条方式调整乙方投标文件检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及总价,作为进度款计量支付依据。每月按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进行计量”,该合同为按检测进度交付报告,按时间周期结算,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
2、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的具体比例
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通常约定按实际完成检测工程量结算,即每次结算的比例为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 100%,举例说明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桥梁及高架车站检测服务合同 |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按照批准的实际发生的检测工程量进行计费和结算。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相关条款 |
2 | 南航综合培训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合同 | 检测费用按已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支付,乙方应当按经甲方确认的已出具的检测报告统计已检测的工程量及费用,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 |
3 | 横琴科学城(一期)租赁住房项目基坑监测、基坑支护检测 | 本合同技术服务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技术服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未约定每次报告交付时点都为结算时点,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比例主要为按实际检测工作量结算。
(二)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的进一步论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前述规定中“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整个合同期间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行人检测检验业务依据已完成的工作量及结算价格能够准确计算工作量对应结算金额。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确认时,即有权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收款金额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满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发行人认为其检验检测业务符合前述论述的依据及充分性说明如下:
1、发行人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 通常会在合同中对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收款权做出约定,包括:(1)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2)在合同违约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
同终止的情况会按照合同终止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广东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建设总承包1标段工程检测服务合同 | 因甲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检测费用。 |
2 | 秀山(黔渝界)至印江高速公路ZXSYS合同段中心试验室服务合同 |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检测人有权得到终止前应得的全部费用。 |
3 | 南沙自贸试验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综合开发项目新增万泰路桥梁等项目工程检测服务(第二标段) | 甲方无故或因故提前终止合同,须按经甲方审核确认之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检测费用。 |
2、收款金额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
发行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拥有一套完整的报价体系,主要以市场收费指导标准为基础,如《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和〈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的通知》(粤建协)[2015] 8 号、《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 1490 号等,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测算是否接受客户招标价格或向客户的报价,主要测算过程包括:(1)考虑项目的工程量与工程所需检测能力;(2)分析项目的面积、高度、环境及技术复杂程度;(3)评估项目所在地、所需时间、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数量;(4)以收费指导标准为基础并考虑项目所需成本投入后估算利润空间;(5)合同评估审批。通过前述测算程序,发行人签订的业务合同的结算标准对应的收款金额通常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
3、相关收款权利在合同约定属于行业惯例
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属于行业惯例,同行业近期发行上市或通过上市委审核的可比公司招标股份和建科股份对其适用新收入准则情况的说明如下:
同行公司 | 适用新收入准则情况 | 适用依据 |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时段法 | 发行人提供的试验检测服务,根据合同条款,均针对特定的项目提交个性化的工作成果,其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发行人根据当期实际已完成的检测工作量及合同约定单价向客户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检测服务费确认单,经业主审批后即可确认收入金额并取得收款权,发行人在整个施工期间,有权就当期末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收款金额能覆盖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满足准则中“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之“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时段法 | 根据合同条款,发行人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客户提交特定项目的检验检测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发行人检测检验服务依据已完成的工作量及结算标准能够准确计算工作量金额,检测报告经客户签收,工作量确认单经客户确认,取得收款权后确认收入,发行人在整个项目进行期间,有权就当期末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收款金额能覆盖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发行人的检验检测业务收入确认满足新收入准则中“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之“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招标股份和建科股份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且在适用时段法的说明中均阐明在整个项目进行期间有权就当期末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因此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与前述可比公司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发行人检验检测业务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其在整个项目进行期间有权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且在向客户报价或接受客户招标价格前对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空间进行过充分的测算,保证收款金额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因此发行人满足新收入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相关依据充分合理,也符合行业惯例。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主要项目合同,对合同中关于报告交付时点以及结算时点相关的条款进行分类,分析合同中是否约定每次报告交付时点都是结算时点,查看合同中关于结算具体比例的相关约定;
2、向发行人了解检验检测服务报价体系、定价依据、定价过程及审批流程;
3、查阅发行人主要项目合同,分析合同中关于收款权利的约定是否满足其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分析签订合同的结算标准所对应的收款金额是否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结合新收入准则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4、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以及适用的依据,分析发行人相关收款权利在合同约定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未约定每次报告交付时点都为结算时点,合同中约定的报告交付时点与结算时点不必然接近或一致。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比例主要为按实际检测工作量结算;
2、发行人检验检测业务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其在整个项目进行期间有权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且在向客户报价或接受客户招标价格前对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空间进行过充分的测算,保证收款金额能覆盖发行人已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毛利,发行人满足新收入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相关依据充分合理,也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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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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