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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

IPO上市实务 2023-07-04 07:33 3.4w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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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服务、环境调查与鉴定服务、环境规划类服务、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其中,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其余类型环境技术服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采取终验法确认收入,即在向客户提交成果并取得客户签署的成果确认书或政府批复等后确认收入。
(2)发行人环境工程服务包括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环境工程承包服务和环境修复工程,均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项目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3)发行人环保设备集成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不需安装调试的环保设备,在实际交付并经对方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对于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环保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4)上市公司南大环境与发行人业务结构相近,其环境技术服务业务主要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而发行人主要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服务各类子业务的业务特点,合同约定服务周期、结算条款等,说明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以及环境工程服务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其他业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发行人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
(2)结合发行人与选取的可比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具体业务及运营方式的比较情况,说明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存在的差异及合理性;并测算如果全部按终验法确认收入对报告期收入、利润、存货的影响。
(3)说明环境工程服务中的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环境工程承包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4)对于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请对照合同条款,拆分以客户签署或政府批复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比例情况,说明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和环境工程服务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阶段,进一步说明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依据、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资产负债表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各节点之间的已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5)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内控措施,客户对发行人工程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是否存在未盖章或签字的情形,及相应的瑕疵补正措施;结合验收文件获取时点与出具时点的差异情况,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说明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6)说明是否存在合同中止、终止项目,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应冲减已确认收入而未冲减、应退回预收账款而未退回等情形;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追加工作量或审价后补价或核减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该等合同金额变化对各期产生的财务影响。
(7)说明是否存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和内核部门说明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的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服务各类子业务的业务特点,合同约定服务周期、结算条款等,说明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以及环境工程服务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其他业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发行人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二)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以及环境工程服务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发行人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和环境工程服务等各类业务的业务特点、服务周期、结算条款等与时段法确认收入条件匹配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其他业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依据
根据新收入准则,不满足前述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的,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发行人其他业务的业务特点、服务方式、服务周期、结算条款等符合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如下:
由上表所述,使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的细分业务相关履约义务完成时,即环境技术服务类业务相关成果(方案、报告、规划等)取得批复或确认签收以及环保设备集成业务通过客户确认签收或验收,表明客户接受该项服务,这些业务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不能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也不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在公司履约过程中是否能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符合以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四)发行人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
根据以上分析,发行人针对不同子业务的业务特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对环境技术服务中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环境工程服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对环境技术服务中建设项目环评、环境调查与鉴定、环境规划类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以及环保设备集成业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发行人与选取的可比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具体业务及运营方式的比较情况,说明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存在的差异及合理性;并测算如果全部按终验法确认收入对报告期收入、利润、存货的影响
(一)结合发行人与选取的可比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具体业务及运营方式的比较情况,说明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存在的差异及合理性
1、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具体业务及运营方式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具体业务及运营方式列示如下:
2、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及运营方式比较结果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及运营方式比较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相似业务类型的运营方式基本一致。
3、发行人与南大环境等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列示如下:
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环境技术服务收入
①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
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该类业务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南大环境基于其会计核算成本效益及合同数量等原因,其环境技术服务业务(环境调查与鉴定和环境研究、咨询与设计业务)对合同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合同金额 1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永清环保未明确其环评及咨询服务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博世科专业技术服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南大环境同类业务部分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收入确认方法与其一致。南大环境同类业务部分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博世科同类业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收入确认方法与其存在差异,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A.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不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具体分析如下:发行人该业务开展无明显阶段性特征,报告需最终取得批复或客户对最终报告成果确认,因此,项目履约过程中,客户不能及时取得并消耗相关经济利益,不符合条件 1;客户不能控制过程中的服务成果,不符合条件2;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均为个性化定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该类业务合同中普遍未约定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款,因此不满足合格收款权, 故不符合条件 3。
因此,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不符合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应当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B.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分析如下:
上述业务均为一次性交付成果后客户接受并最终受益,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此外,相较于时段法确认收入,时点法于项目完成之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更具谨慎性。
C.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类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
从业务属性来看,公司提供的环境技术服务业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上市公司中采用时点法和时段法确认收入均有案例,部分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列示如下:
综上所述,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该类业务不符合时段法确认条件,应当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大环境同类业务部分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且部分专业技术服务类上市公司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该类业务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②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
永清环保未明确其环评及咨询服务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发行人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类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大环境、博世科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发行人该类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
(2)环境工程服务收入
除南大环境环境工程设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和环境系统集成合同金额在 300万元及以下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外,发行人环境工程服务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发行人该类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
(3)环保设备集成业务收入
除南大环境环境系统集成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外,发行人环保设备集成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南大环境300万元及以下、永清环保和博世科)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均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发行人该类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选取的可比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具有可比性的业务运营方 式一致,收入确认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①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该类业务不符合时段法确认条件,应当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大环境同类业务部分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合同金额 10 万及以下的采用时点法,10 万以上的采用 时段法),且部分专业技术服务类上市公司亦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该类业务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②发行人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类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大环境、博世科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发行人该类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
③对于环境工程服务和环保设备集成业务,除南大环境按照合同金额区分分别采用时点法和时段法确认收入外,发行人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差异;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二)测算如果全部按终验法确认收入对报告期收入、利润、存货的影响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按照时点法和时段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了 80%,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小。
1、测算终验法对财务结果的总体影响
发行人按照终验法模拟后收入、毛利和存货金额及比例影响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业务全部按照终验法进行模拟后,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相比申报数据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2022 年有所上升,其中 2020 年收入相较于目前数据下降 1.71%、毛利下降 1.79%;
2021 年收入相较于目前下降 11.51%、毛利下降 9.05%;2022 年收入相较于目前数据上升 3.03%、毛利上升 2.27%。
2、不同业务类别测算终验法对财务结果的具体影响
公司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子业务有四类: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承包、环境修复工程,按照终验法确认收入,模拟测算后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毛利和存货情况如下:
公司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模拟测算后,对报告期内收入、毛利和存货影响较大的主要为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及环境修复工程业务,具体分析如下:
(1)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终验法模拟的财务影响
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全部按照终验法进行模拟后,2020-2022 年收入及毛利均有所下降,主要系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大气监控预警溯源技术示范项目影响,该项目金额为 3,020.00 万元,合同约定服务期为项目验收后 3 年,项目于2020 年 10 月验收,当年 11 月份进入服务期,截至 2022 年末服务尚未完成,按照终验法不确认对应收入及成本,对应项目成本应计入存货,导致各期末存货分别增加 121.37 万元、862.74 万元和 1,624.35 万元,2021 年及 2022 年末影响较大。
(2)环境工程设计终验法模拟的财务影响
环境工程设计类业务全部按照终验法进行模拟后,对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收入影响分别为-0.98%、-1.02%、-0.01%,毛利影响分别为-0.77%、-0.96%、-0.96%,该类业务规模较小,影响较小。
(3)环境工程承包终验法模拟的财务影响
环境工程承包类业务按终验法进行模拟后,对 2020-2022 年收入、毛利及存货影响均未超过 5%,影响较小。
(4)环境修复工程终验法模拟的财务影响
环境修复工程类业务按终验法进行模拟后,对 2021 年、2022 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5.98%、5.20%,毛利影响分别为-4.32%、3.97%。
影响环境修复工程业务的主要项目为原南京铁合金厂铁路货厂地块一般固废(污染土)处置项目,单价为 450.00 元/吨,2021 年度处置 41,786.09 吨,2022年度处置 2,658.17 吨,合计 44,426.26 吨,采用终验法后,将导致 2021 年收入减少 1,773.17 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4.66%,2022 年收入增加 1,773.17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4.28%。
总体而言,由于公司按照终验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因此将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使用终验法确认收入的模拟测算对报告期各期收入、毛利影响较小,但会导致期末存货结存的大幅增加,无法及时、真实反映企业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3、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人为调节的情形
(1)发行人按照终验法模拟确认收入前后,收入和存货趋势变化的原因 报告期内,模拟前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938.45 万元、38,062.22 万元和 41,413.32 万元,稳定增长,模拟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305.27 万元、33,680.03 万元和 42,666.95 万元,收入先降后增。报告期内,模拟前发行人存货分别为 5,421.90 万元、5,754.90 万元和 5,846.19 万元,稳定增长,模拟后发行人存货分别为 6,313.63 万元、9,622.55 万元和 8,985.08 万元,存货先增后降。上述模拟测算结果主要受原南京铁合金厂铁路货厂地块一般固废(污染土)处置项目(环境修复工程业务)和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大气监控预警溯源技术示范项目(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影响。
原南京铁合金厂铁路货厂地块一般固废(污染土)处置项目,单价为 450.00元/吨,2021 年度处置 41,786.09 吨,2022 年度处置 2,658.17 吨,合计 44,426.26吨,发行人根据处置量在 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确认收入 1,773.17 万元和 112.85万元,若按照终验法模拟则全部在 2022 年确认收入,模拟后导致 2021 年收入下降、2022 年收入增加。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时,期末不保留存货,若按照终验法模拟,则 2021 年不确认收入,项目处置成本确认为存货,导致 2021 年末存货余额增加,项目在 2022 年确认收入时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2022 年末存货变为0 万元,导致 2022 年末存货余额下降。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大气监控预警溯源技术示范项目的服务期为 2020  年11 月-2023 年 10 月,发行人按照服务期分摊确认收入,若按照终验法模拟则全部在 2023 年确认收入,模拟导致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收入下降,同时导致发行人 2023 年收入将增加 2,057.65 万元。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时,期末不保留存货,若按照终验法模拟,在收入确认前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存货,则导致 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存货余额增加。
(2)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人为调节的情形
原南京铁合金厂铁路货厂地块一般固废(污染土)处置项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转移甲方收集的污染土并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随着污染土的处置,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关于时段法确认条件,且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行业惯例。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大气监控预警溯源技术示范项目服务期自验收合格起 3 年,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验收,服务期为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0 月, 为南京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服务期内发行人保证设备连续运行,随着监测、分析服务的进行,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关于时段法确认条件,且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上述两个项目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人为调节的情形。
三、说明环境工程服务中的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环境工程承包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环境工程设计服务与环境工程承包服务为两类单独的业务,各类业务对应签订不同合同,不存在同一合同同时涉及拆分环境工程设计和环境工程承包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企业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两类业务履约义务的识别及会计处理如下:
(一)环境工程设计
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分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期间现场服务等不同阶段,各阶段工作方式、资料交付方式和沟通协调方式具有相似性、顺延性和一贯性。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以向客户提交多阶段设计成果为目的, 为企业提供重大服务以将该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服务整合,直至最终转让给客户,因此发行人将整个合同的履行判定为一项履约义务。
(二)环境工程承包
环境工程承包业务包括工程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基于设计基础上的建安工程承包、设备、调试运行、整体交付,其中的工艺设计、工程承包、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的任何一项承诺产生变化都可能对其他两项承诺商品产生重大影响,三项承诺具有高度关联性,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的条件。因此,公司的环境工程承包业务中的各环节不属于可明确区分商品,应整合后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对于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请对照合同条款,拆分以客户签署或政府批复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比例情况,说明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和环境工程服务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阶段,进一步说明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依据、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资产负债表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各节点之间的已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对于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请对照合同条款,拆分以客户签署或政府批复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比例情况,说明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收入依据情况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收入确认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的确认应以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基础,按照如下规则: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收入确认均以合同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验收要求获取收入确认证据。
时点法业务合同条款及收入确认支持性依据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列示如下:
2、时点法确认收入业务不同收入确认依据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按照客户签署或政府批复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以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中按照政府批复或客户签署为依据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98.50%、96.72%和 92.17%,即各期 90%以上的以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以政府批复或客户签署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以政府批复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业务占时点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6.89%、19.06%和 22.44%,金额分别为 11,411.20 万元、6,007.66 万元和 8,039.13 万元,其中主要为建设项目环评类业务,该类业务报告期内收入分别为 11,179.85 万元、5,040.30 万元和 6,423.16 万元,该类业务合同一般约定工作成果需通过环保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当为客户撰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政府批复,表明客户的建设项目已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客户据此进行进一步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类业务以取得政府批复文件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及客户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以客户签署文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时点法业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1.62%、77.66%和 69.73%,占比均在60%以上,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大多以客户签署文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服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以系统公示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业务主要为环境调查与鉴定、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等,此类业务合同通常约定完成报告并由客户在相关平台或信息系统填报或公示,因此以满足系统公示的结果作为收入确认依 据。
3、时点法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收入确认依据,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相似业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客户签收、验收等文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具有一致性,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行业惯例。
(二)结合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和环境工程服务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阶段,进一步说明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依据、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服务业务、环境工程服务业务相关工作内容、收入确认依据及外部证据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环境工程服务的不同工作内容及阶段,按照不同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了恰当的履约进度,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各节点之间的已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1、发行人以“节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情况
发行人各类型业务中共四类业务涉及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段法),具体而言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按合同服务期分摊确认,环境工程承包按项目实际投入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环境修复工程按修复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 比例确认履约进度,上述三类业务的项目成本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确认营业收入时同步结转至相应营业成本,项目履约进度与成本匹配;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涉及按节点确认收入,发行人报告期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确认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结合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节点法”确认收入的内部审批记录及外部证据获取情况
发行人环境工程设计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验收期间现场服务 三个重要节点,由客户正式成果签收单、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外部证据进行书面确认,并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以客户正式成果签收单、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外部证据为收入确认依据,内部审批记录及外部证据获取情况如下:
(1)公司的业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验收期间现场服务为依据,项目收款具有典型的阶段性特征;外部证据由客户或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
(2)从公司内控层面而言,各阶段设计成果的提交,需要通过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内部审批节点日期可以与外部证据日期相互印证,用客户正式成果签收单、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外部证据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具有可验证性。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抽查报告期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以及对应的内部审批记录、外部证据资料,确认外部证据时间的准确性;(2)根据外部证据日期,复核各进度节点之间的完工进度,确认以外部证据确认收入的谨慎性;(3)向主要客户发出函证进一步核实项目进度的准确性;(4)复核公司账面收入与外部证据时间的匹配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以客户正式成果签收单、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外部证据确认收入与内部审批记录具有匹配性,符合公司经营实际。
3、资产负债表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各节点之间的已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发行人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经客户验收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以“已达到的里程碑”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对该业务于各里程碑节点之间已发生的成本均在发生当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不保留在存货中,具体分析如下:
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履约进度通常分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验收期间现场服务,环境工程设计业务主要成本系人工成本,故在过程中归集的成本系智力活动的体现,且服务的客户需求具备高度个性化,若客户未确认设计成果很可能导致已付出的成本无法获得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故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当期发生的成本全部结转至营业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与建筑设计类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对比
发行人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与建筑设计行业上市公司相类似,对比了建筑设计类上市公司包括华阳国际中衡设计筑博设计、华蓝集团、霍普股份、汉嘉设计、建研设计共计 7 家公司,均以“已达到的里程碑”确认收入,各里程碑之间发生的成本于发生当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与发行人处理方法一致。
选取上述 7 家建筑设计类公司中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发行上市的 3 家公司,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华蓝集团《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 的回复中披露“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阶段的设计劳务,由于发行人尚未取得客户对该设计阶段劳务成果的最终认可,无法取得明确证据证明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因此对已发生的设计劳务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不确认设计服务业务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谨慎性原则。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部分项目尚未完工阶段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并不能够完全配比的情形,但经测算,该部分不能完全配比的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且从整个项目周期而言,公司按照单个项目进行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收入与成本具有配比性,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霍普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成本与项目收入确认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各期,成本核算方面,与设计项目相关的所有的成本支出均计入当期营业成本、期末不存在存货,而收入确认方面,当设计项目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阶段性成果、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少量的设计项目, 相应项目成本已发生、但相关工作量尚未经客户认可而未确认相应收入,进而使得项目成本、项目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时点上,不严格匹配。”
建研设计《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的回复中披露“公司在分阶段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归属于该阶段的职工薪酬、外协服务费、图文制作费等结转项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日处于尚未完工阶段的设计服务劳务,由于公司尚未向委托方提交该设计阶段的最终劳务成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已发生的设计服务劳务会得到客户的最终认可,基于谨慎性考虑,对尚未完工的设计服务劳务已发生的项目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不确认设计业务收入。”
综上所述,涉及按履约进度(时段法)确认收入的 4 类业务类型中,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业务、环境工程承包业务、环境修复工程业务成本在发生当期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各节点之间已发生的成本在发生当期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确认设计业务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谨慎性原则,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五、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内控措施,客户对发行人工程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是否存在未盖章或签字的情形,及相应的瑕疵补正措施;结合验收文件获取时点与出具时点的差异情况,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说明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内控措施
为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规范性,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确认管理办法》《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销售类项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建立了涉及收入确认相关的档案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及结算管理体系,明确了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各类资料的收集目录、收集的要求及时限, 明确了收入确认各项要素及要求和收入确认文件的编制规范及审核流程。
因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不同,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异,发行人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实施不同的内控措施,具体如下:
1、环境技术服务收入确认内控措施
(1)项目前期控制
业务部门确认接受委托意向,评估项目内容、项目风险,确认项目是否承接, 对于确认承接的项目,拟定合同价格及条款,发起销售合同流程,经审核、审批后签订合同。
业务部门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协调人员安排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后,业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2)项目执行中控制
公司采取项目制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整体把控项目质量、工作安排和项目进度,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成果初步形成,业务部门按公司质量控制要求开展审核及修改工作。
(3)项目完成控制
对于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类之外的环境技术服务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在项目结束后获取收入确认相关证据资料,财务部审核单据后,按照证据资料出具时间确认收入。
对于环境技术服务中的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类业务,业务部门提供定期报告、工作签收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财务部审核单据后,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2、环境工程服务收入确认内控措施
(1)环境工程设计内部控制措施
环境工程设计项目前期控制、执行中控制与环境技术服务类似,对于项目完成控制环节,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对应阶段及时提交相关收入确认证据资料,财务部审核单据,按照证据资料出具时间确认收入。
(2)环境工程承包及环境修复工程内部控制措施
①项目预算制定与管理
环境工程服务中的环境工程承包业务,业务部门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财务部确定项目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为确保预算能够准确、及时反映各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公司对项目预算实行动态管理。
②工程项目过程管理
环境工程承包业务由业务部门每月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月度进度单并按照项目预算核实成本进度,财务部依据经核实的工程月度进度单计算项目履约进度并确认收入;环境修复工程业务获取客户提供的工程量签收单等,财务部根据项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3、环保设备集成业务收入确认内控措施
环保设备集成业务前期控制、执行中控制与环境技术服务类似,对于项目完成控制环节,其中:需承担安装调试义务的,在货到现场且安装完成,经过客户确认后,签署验收单或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业务部门将符合收入确认的验收单或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提交审核,财务部据此确认收入;无需安装调试的,在货到现场且经过客户确认签收后,签署到货确认单,获取经客户确认的签收单,业务部门将符合收入确认的签收单提交审核,财务部据此确认收入。
(二)甲方及监理方对发行人工程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是否存在未盖章或签字的情形,及相应的瑕疵补正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境工程服务类业务主要分为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承包和环境修复工程三类子业务。对于环境工程设计类业务,公司获取阶段性经客户确认的正式成果签收单;对于环境工程承包业务,公司根据实际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累计履约进度,获取供应商提供的工程量签收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决算资料,同时获取甲方或监理方确认的月度进度表,确认完工进度与形象进度不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环境修复工程业务,公司获取甲方确认的工程量签收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决算资料、处置情况说明等资料。
以上业务获取的资料均由甲方或监理方盖章或签字,不存在对发行人工程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未盖章或签字的情形,亦不存在瑕疵的补正措施。 
(三)结合验收文件获取时点与出具时点的差异情况,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说明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验收文件获取时点与出具时点的差异在于:业务完成时,由业主签章确认的时点、批复文件落款盖章处的时点为验收文件出具的时点。验收文件一般采用邮寄或由业务人员带回等方式交至公司,公司收到验收文件时为验收文件的获取时点,通常情况下,发行人获取时点略晚于出具时点。
发行人不以验收文件获取时点,而以验收文件出具时点作为确认收入时点。根据发行人的会计政策,收入确认的时点即为验收文件的出具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人按照验收文件的出具时点确认收入,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六、说明是否存在合同中止、终止项目,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应 冲减已确认收入而未冲减、应退回预收账款而未退回等情形;说明各类业务是 否存在追加工作量或审价后补价或核减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 该等合同金额变化对各期产生的财务影响
(一)说明是否存在合同中止、终止项目,说明收入确认方法
1、合同中止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中止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149 个中止合同,含税合同金额合计 4,384.43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中止合同中 9 个合同已终止执行,合同金额 248.66 万元,确认收入 233.17 万元;16 个中止合同重新启动且已完工 5 个项目,确认收入 129.34万元;剩余 124 个合同仍为中止状态。合同中止的主要原因系:(1)客户需求变化,暂停项目推进;(2)政府规划调整,方案待确定。
上述中止项目主要是由于外部政策变化或者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处于中止状态,在外部条件明确后,可随时恢复并继续履行。
2、项目终止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终止项目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终止项目共计 144 个,其中:2020 年 67 个、2021 年 43个、2022 年 34 个,终止原因主要为:(1)业主方放弃项目建设或计划调整;
(2)政策或规划调整,原合同无继续执行需求,双方协商终止。报告期内,终止合同数量呈减少趋势。
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终止属于正常商业现象,报告期内发行人终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3.69%、1.55%和 1.62%,占比较低, 相关终止项目对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合同中止、终止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
(1)合同中止的收入确认方法
报告期内,中止合同均为时点法确认收入的项目,该类项目以取得批复或客户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在项目中止的情形下,发行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也无法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达不到收入确认的标准。因此需等待项目恢复执行,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履约义务,取得收入确认的支持性证据后,方可确认收入。
(2)终止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结合已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终止协议等文件,确认终止时间,按照最终结算金额确认收入。
(二)是否存在应冲减已确认收入而未冲减、应退回预收账款而未退回等情形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应冲减已确认收入而未冲减、应退回预收账款而未退回的情形。
(三)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追加工作量或审价后补价或核减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该等合同金额变化对各期产生的财务影响
1、追加工作量或审价后补价或核减的情形及财务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追加工作量或审价后补价或核减的情形,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亏损金额累计 166.96 万元,占利润比例较低,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少量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相关收入确认时点、依据、计量方法等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规性;
2、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查阅与发行人业务模式类似的专业技术服务类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并与发行人业务内容、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发行人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并按照终验法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测算;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环境工程设计和环境工程承包的主要合同,分析相 关业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业务,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分析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4、查阅发行人收入确认管理办法和收入确认证据及时点资料等相关文件, 结合业务合同的关键条款,核查相关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抽查报告期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以及对应的内部审批记录、外部证据资料,确认外部证据时间的准确性;
6、查阅发行人相关的内控制度文件,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查阅新收入准则,获取销售收入明细表,统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况,了解企业时段法下收入和成本会计处理方法,分析其合理性;
7、针对各类业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获取发行人合同台账,查阅合同的工作内容、交付成果、验收时点、付款比例等关键条款,检查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一致;
8、抽查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核实相关内外部证据的充分性及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要客户进行访谈和函证,确认合同金额、确认收入金额、成果交付等信息,核查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9、获取发行人中止合同清单,了解合同中止原因、收款情况、中止项目后续执行状态;查阅相关终止协议,复核终止项目账务处理的准确性;针对涉及合同变更的项目,获取合同变更依据,检查收入金额是否记录于正确的期间;
10、查阅亏损合同清单,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亏损合同产生的原因;了解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预计负债计提政策,复核存货减值测试明细表,分析亏损合同处理的合规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的依据充分,与业务实质相吻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与选取的可比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具有可比性的业务运营方式一致, 收入确认方式不存在重大差异:①发行人环境技术服务(除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该类业务不符合时段法确认条件,应当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大环境同类业务部分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且部分专业技术服务类上市公司亦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该类业务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②发行人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类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大环境、博世科收入确认方法一致,均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发行人该类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③对于环境工程服务和环保设备集成业务,除南大环境按照合同金额区分分别采用时点法和时段法确认收入外,发行人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差异;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④ 发行人将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使用终验法确认收入的模拟测算对报告期各期收入、毛利影响较小,但会导致期末存货结存的大幅增加,无法及时、真实反映企业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人为调节的情形;
3、发行人环境工程设计服务与环境工程承包服务为两类单独的业务,各类业务对应签订不同的合同,不存在同一合同同时涉及拆分环境工程设计和环境工程承包的情形,两类业务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相似业务均基本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客户签收、验收等文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具有一致性,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行业惯例;公司根据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环境工程服务的不同工作内容及阶段,按照不同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了恰当的履约进度,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各节点之间已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人已制定了完善的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业务获取的资料均由甲方或监理方盖章或签字,不存在对发行人工程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未盖章或签字的情形,亦不存在瑕疵的补正措施;发行人按照验收文件的出具时点确认收入,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6、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合同中止、终止项目情况较少,合同中止、终止项目的原因合理,收入确认的金额准确,不存在应冲减已确认收入而未冲减、应退回预收账款而未退回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追加工作量或审价后补价或核减的情形,涉及金额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
7、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九、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和内核部门说明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的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保荐人质控和内核部门说明
针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保荐人质控和内核部门执行了以下审核程序:
1、复核发行人审计报告,了解申报会计师审定的发行人收入政策;
2、复核保荐工作底稿中相关资料,复核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在行业基本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相关依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法律法规,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政策进行比较;
3、复核主要销售合同,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评价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复核项目组提供的销售环节穿行测试、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收入及应收账款函证、替代性测试、客户访谈等,复核相关依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5、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向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部主任了解发行人业务情况、收入核算方法及实际执行情况;
6、内核人员结合对质量控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内核材料的审阅情况,在问核会上就发行人收入确认问题对项目组进行了重点问询;
7、内核委员会审阅了质量控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听取了质控部门及项目组的陈述,并就收入确认方法等相关问题问询了项目组,项目组进行了回复。
(二)保荐人质控和内核部门意见
保荐人质控及内核部门认为:发行人结合其自身业务特点及企业会计准则, 制定了符合其业务实质的收入确认政策,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具有合规性。
(三)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说明
我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为本审计项目委派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申报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出具的结论进行了客观评价,所实施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选取的与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四)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意见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认为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等执行的核查工作可以支持得出的结论。(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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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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