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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会计师承担20%连带赔偿

IPO上市实务 2023-06-28 08:22 3.6w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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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煜诉讼支持中心2023年6月25日公告称,2023年6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集煜诉讼支持中心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新三板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一审判决的由亨达股份与相关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首例新三板定增涉嫌虚假陈述案,也是全国第二例新三板虚假陈述案

详细如下:

  • 山东高院在二审中归纳了六个争议焦点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二、关于诉讼时效

三、关于交易因果关系

四、关于一审剔除的赔偿比例

五、关于中兴华事务所的责任

六、关于诚通证券的责任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山东高院均认可青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的认定,并予以维持。

  • 青岛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内容

青岛中院认为该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该判决中引用了山东省高院在(2020)鲁民3139号判决的观点:本案系在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虽属于法律制定之初未规定的范畴,但其本质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以参照《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审理,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该案中,青岛中院认定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系故意造假或故意隐瞒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系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且造假和隐瞒的数额相对亨达公司资产总额占比较大,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是涉及巨额财务造假的重大虚假陈述行为。

最终,青岛中院对于主要责任人员判赔100%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其他董事、监事因未能证明其对亨达股份所实施的虚假陈述没有过错,判决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亨达股份巨额财务造假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主办券商未能提交相关工作底稿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故上述中介机构均未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对于亨达股份虚假陈述具有过错,分别被判决承担20%和2%的连带赔偿责任。

- 以下为一审判决书截取内容

来源:集煜诉讼支持中心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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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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