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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制内违规减持股份等,大港股份原副董事长王刚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乐居财经 2023-04-21 17:12 4.9w阅读

乐居财经 刘治颖 4月21日,大港股份(SZ002077)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王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履行股份减持预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2月24日,王刚持有大港股份47,918,4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26%,系王刚作为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2021年2月25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王刚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4.45万股,交易金额78.32万元,上述股份减持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3月20日,王刚通过大港股份披露拟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2021年3月23日、4月6日,王刚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0.79万股,交易金额122.66万元,上述股份减持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王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限制内违规减持股份。2021年8月31日,王刚辞去大港股份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2021年9月14日,因股票质押业务逾期违约,王刚所持股份被质权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减持1,200万股,交易金额为9,612.40万元,距离王刚离职日不足半年。王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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