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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新媒体 2022-08-12 15:31 4.8w阅读
乐居新媒体长沙 8月11日,湖南省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对《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湖南省发改委会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现行《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调[2017]68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至8月20日。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包括租金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历年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其租金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由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二)由社会主体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行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筹集单位或委托运营管理企业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减免租金的,当地政府应适当给予其适当补贴。
另外,《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但一个月租金不足1000元的其租赁保证金(押金)按照1000元收取。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具体内容可点击官网查看:关于对《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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