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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集体发布停贷声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乐居新媒体 2022-07-13 17:33 6.2w阅读

乐居新媒体青岛 近日,业主“抱团停贷”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据了解,打响“强制停贷”第一枪的是景德镇恒大珑庭项目,随后,全国各地多个楼盘业主纷纷跟进,山东几个项目今日也发布停贷公告。截止目前,全国超100个烂尾项目业主宣告强制停贷,这场席卷全国的停贷潮愈演愈烈。

对于这些发布停贷的项目业主来说,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希望以此能引起开发商和银行的重视,在项目复工复产方面更积极,同时希望银行也能像受疫情期间影响一样,出台一些纾困政策,如予以免交滞纳金,对因项目长期停工、还房贷有困难的项目和业主,免除一段时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那么,这样全国范围内的“停贷潮”从法律方面是如何评价的呢?

       首先,购房人集体发出停贷的声明与购房人是否实际上集体停贷是两回事、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不同。

如果购房人只是表示会停贷,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如果银行没有违反监管规定,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主张解除贷款合同,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败诉后,如果没有还贷,就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如果购房人不仅表示会停贷,而且实际上几个月都没有还贷款,属于“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银行可以催促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若买受人仍然不履行,银行可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败诉后,如果没有还贷,就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其次,如果银行违反规定,有过错,比如将专项用于开发建设的购房款资金划入非专门账户甚至用于其他用途,从而导致商品房项目发生停工、烂尾的,买受人集体发出停贷的声明就具有正当理由。但目前仅有广东有此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发布全国性统一的司法解释,其他省份的法院也许会有不同的判决。

再次,如果购房人不要房子了,诉求解除买卖合同,后续的贷款购房人自然不用还。已经付的首付,从理论上来说,开发商应该退还。

最后,从行业角度来说,该现象反映出买受人对开发商能否依法、依约、按期履行交房义务,有深深的担忧。若普遍存在不能依法、依约、按期交房的现象,甚至出现烂尾现象,则意义重大,显然影响到国计民生。虽然买受人强制停贷不能够直接解决烂尾楼问题,但有助于引起政府、银行进一步强化购房款的监管和专款专用制度,从而降低因为购房款被挪用而导致的项目烂尾的发生概率。

但是,在没有依法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银行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定,买受人以声明方式明确表示停止还贷,即以声明方式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真的不还贷,就均属于违约行为。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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