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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合同纠纷,鸿翔建设被判支付货款等逾千万元

乐居财经 2022-04-18 17:44 4.7w阅读

乐居财经 4月18日,据企查查,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设”)新增1则裁判文书。

该案的原告为平湖龙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金属”),被告为鸿翔建设,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浙0482民初4651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一直为被告在印象里工程提供钢材。2021年1月12日,原、被告补充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就平湖市印象里项目向原告前后采购钢材、线材、圆钢、盘螺并对价格和付款方式、财务成本、相关费用的承担及款项清偿顺序进行了约定。本合同覆盖整个项目前后全部的钢材供货。原告按约定交付钢材,但是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被告双方曾于2020年7月18日签署过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编号2020025001,合同签署之后,原告持续向被告供货(钢材、线材),截至2021年1月12日,供货累计了3046.964吨。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2020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第一份《钢材买卖合同》,采购数量暂定3000吨,至2021年1月11日实际供应钢材数量已超过3000吨。2021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钢材买卖合同》。因此,2021年1月12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应当按照第一份合同履行,此后发生的业务按照第二份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于每月月底凭收货人签收的送货单汇总成月度对账单,由被告指定人员顾银龙核对签收,双方需要对当月所供钢材的数量、单价和总价进行确认后,再作为被告支付货款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月度供货清单上无顾银龙签字确认,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付款的依据。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月度对账义务,双方无法确定每个月的具体付款金额,致使被告未能按月付清钢材款,其责任与被告无关等等。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鸿翔建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泰金属货款10483382.72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财产保全保险费26000元及律师代理费35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龙泰金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据乐居财经了解,鸿翔建设成立于1997年9月2日,注册资本5.63亿元,法人代表为姚岳良。目前,其大股东为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5%。后者大股东为姚岳良,持股40%。

而龙泰金属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人代表为汤宠宝。目前,其大股东为汤宠宝,持股60%。

(责编:吴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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