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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协发布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规则

乐居财经 2022-04-01 15:07 2.9w阅读

乐居新媒体广州 3月31日,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暂行规则。

按照评价方式流程,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在管住宅小区的具体服务水平申请相应的服务标准等级评价,经市物协评审合格的,按不同的等级授予《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证书》,并经市物协每年复核达标后继续有效。

全文如下:

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

评价暂行规则

第一章评价组织主体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促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发展,市物协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托,依据广州市地方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第2部分:住宅小区》(DB4401/T 100.2—2020),开展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条  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工作遵循主管部门统筹监督、行业实施、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广州市辖区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在管一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向市物协申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

第二章评价方式流程

第四条  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在管住宅小区的具体服务水平申请相应的服务标准等级评价,经市物协评审合格的,按不同的等级授予《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评价证书》),并经市物协每年复核达标后继续有效。

第五条  市物协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价、复核、宣传、培训、评价标准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市物协对服务等级评价收取培训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照《物业服务 标准第2部分 住宅小区》及《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评分细则》等相关要求,建立并运行服务标准后,再向市物协申请等级评价。

第八条  市物协从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建评价专家组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级评价工作(包括复核、抽查等工作);若抽取的专家与参评住宅小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进行回避。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须经过市物协的培训方可开展评价工作,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可获取市物协给予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企业在专家开展评价工作中发现其行为不当的,可向市物协秘书处进行反馈。市物协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发现确实有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将向市住建局报告情况,由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条  评价专家组对参评小区进行现场测评,通过听取小区情况介绍、查阅资料、证照复核、场地踏勘、设施运行、抽查访问、互动问答等环节完成现场测评工作,并召开现场反馈会议,向参评小区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组完成评价工作后,将现场测评情况汇总到市物协秘书处。

第三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市物协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价结果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收到对等级评价结果的异议,市物协组织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及现场复查,复查后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等级评价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物协发放《等级评价证书》和相应的等级评价牌匾。

第十四条获得《等级评价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协将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价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市物协提出期满复核申请。经复核达标的,由市物协给予核发复核达标证明。未申请复核的,有效期满后市物协将注销其《等级评价证书》。

市物协可对获得《等级评价证书》的住宅小区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价有效期满复核不达标的或经市物协抽查不达标的,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注销其《等级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获得《等级评价证书》的住宅小区发生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安全责任事故或小区物业服务运营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且后果严重的,市物协将注销其《等级评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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