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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给子女后,会老无所居吗?

信息时报 2021-11-11 08:06 4.6w阅读

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发生子女继承老人房产后将老人送往养老院独占房屋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老人该怎么办?

近日,街坊黄姨(化名)为了省去子女在其百年归老后办理房屋继承手续的麻烦,打算提前将名下房屋通过赠予的方式转给子女。但她又担心房屋转名后子女不孝,拒绝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或子女因其债务导致房屋被抵押、拍卖而收走等情况,最终导致自己陷入老无所依、居无定所的境地。因此,黄姨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

江南中街社区律师、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航表示,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正好可以解决她的担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今年7月,广州市成为全国第五个开放居住权登记的城市,市民均可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在律师的指引下,黄姨与子女一同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转名手续以及居住权登记,并顺利取得了居住权的证明。黄姨表示,她再也不必担心日后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驱逐出房屋了。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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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021年7月,广州市成为全国第五个开放居住权登记的城市,市民均可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这三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居住权

方式一:合同方式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还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而且居住权合同一般还应包括如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方式二:遗嘱方式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方式三: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居住权。该种方式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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