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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未交物业费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的死循环

南方都市报 2021-10-28 10:20 8153阅读

短评

近日,广东省阳江市丰怡豪庭小区多名业主向南都记者报料称,由于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们通过投票决议成立业委会,经社区与街道批准后,申请却被阳江市房屋管理所驳回。阳江市物业和房屋租赁管理所答复的其中一项原因显示:涉事小区部分业委会委员未缴纳物管费,按规定不予备案。

拒交管理费,是因为该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职违约在先,投诉到相关部门后,官方给出的解决方法是组建业主委员会来组织维权。这是因为业委会是业主权利代表,而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是民事服务协议,有了业委会,一旦物业公司不履行应有职责,例如管理不力或擅自涨物业费,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协商服务条款乃至解聘物业公司,从而保护业主权利。

但按照地方法规的规定,不交物业管理费就没资格成为业委会委员,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的死循环。对此,河南从相似的案例中找到了自己的答案。

自2018年起,河南省许昌市政府办工作人员张国军发现陆续有业主因反对物管未经法定程序突涨物业费而以拒交来抗拒,并希望通过成立业委会维权,结果却因未交物业费而不能顺利成立业委会,就此“卡壳”。张国军发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不仅会导致矛盾的死循环,还涉嫌违反上位法。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即只要是小区业主即可,并没有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相关的限制条件。张国军认为地方法规更多是强调业委会委员的义务而非权利,擅自对业委会人选设置“准入门槛”,这更像是从物业公司的立场出发。

2019年12月,张国军写了一份审查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反映这一矛盾。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研究认为,将“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不符合民法典等上位法的立法原意,具体而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限期反馈意见。今年8月,河南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删去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表示,已建议地方对缴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委员挂钩的规定进行清理,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修改。而辽宁、广东、重庆、天津等地亦有类似法规,目前除河南进行了修改之外,其他省份物业管理条例尚未作出修改。

因物管不作为而拒缴物业费,想成立业委会却因未缴物业费而被卡住,如何走出这一死循环,河南已给出了参考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亦给出了清理修改建议。期待各地以此次案例为契机,加速完善进程,让地方政府能更好地协助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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