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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乐居买房 2021-10-02 13:23 3528阅读

乐居买房讯 为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建设管理,促进装配式建筑品质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附件:

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根据《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主要包括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统筹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

青岛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青岛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承担装配式建筑评审、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遵照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按照政策文件及规划建设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应用比例、装配率等相关信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组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通过预评价的项目,可享受相关的优惠和激励政策。

建设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前组织项目评价。根据施工、监理单位资料和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装配率、应用比例和确定评价等级,项目评价意见作为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存入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推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鼓励相关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保证项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合理工期和造价,并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政策文件、规划建设条件及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包括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结构类型、装配率、应用比例、预制构件种类、部位、连接节点构造做法等,并明确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的面积,包括装配式建筑采用的部位及相应的得分值,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的标准化、集成化。设计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面积计算和装配率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设计单位宜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加强各专业协同工作,有效增强与部品部件工厂化制作的衔接。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政策文件、规划建设条件及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抽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应用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的,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深度不够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抽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等重大变更和装配率变化的,应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含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结构实体检验、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制作监理细则和施工安装监理细则,经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过程需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施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发现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及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接受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监督。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预制构件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预制构件出厂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预制构件上应预埋芯片或黏贴二维码进行唯一性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构件名、型号、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制作浇筑日期、驻厂监理人员等,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显著部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全面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抽查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装配式建筑指标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的建筑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工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方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在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可自愿申报青岛市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的,列为青岛市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

申报青岛市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应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经济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和推广意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容时,需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提供采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不计建筑容积率的面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时,需提供地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根据地块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免缴部分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第二十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单体建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拟预售房屋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且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二)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来源:乐居买房

作者: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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