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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的顶格处罚引争议

金融投资报 2021-06-08 08:22 6.0w阅读

  又一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日前,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信国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虚增利润、虚假信披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时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李宏灿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60万元已是其时的顶格处罚了,但如此处罚又是否合理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中信国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纳入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 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此外,中信国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分别将所持青海中信国安控股权及剩余股权转出上市公司体系。因青海中信国安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等行为,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0.68亿元,也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0.33亿元。因此,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时间跨度达七年之久,利润造假超过10亿元。

  对于中信国安时间跨度长,造假金额巨大的造假行为,证监会作出处罚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过,基于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性质非常恶劣,市场影响极坏的情形,证监会只作出60万元罚款的处罚,显然又是值得商榷的。尽管此次60万元的罚款属于顶格处罚,同样难逃市场的质疑与诟病。

  近几年曝光了多起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大案,比如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等。个人以为,能够“媲美”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案的非康得新案莫属。与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案一样,康得新案造假持续时间长,其时间跨度为2015年至2018年,前后达四年之久。虽然不及中信国安的七年,但持续四年时间,显然是上市公司蓄意为之。

  此外,康得新财务造假金额同样巨大。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报虚增利润分别为 22.43 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累计高达115.3亿元。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虚增利润金额虽然只有康得新的十分之一,但同样堪称金额巨大。

  目前康得新已经退市,其退市触及的条款多达两项,分别为追溯调整后净利润连续四年亏损,以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由于连续亏损首先触及退市条款,因此康得新是因连续亏损退市的,而非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

  此次证监会对于中信国安的处罚,源于旧版证券法,这也是虽然中信国安财务造假金额巨大,时间跨度较长,但却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的原因。

  早在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既是对以往退市制度的完善,也为此后多次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奠定了基础。《若干意见》的一大焦点即是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其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既包括欺诈发行,也包括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博元投资则成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第一股。

  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时间从2009年横跨至2015年,亦即在《若干意见》颁布后,该上市公司仍然在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这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对于其顶风作案的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只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罚款60万元,也再次凸显出市场违规成本低的一面。

  个人以为,中信国安的财务造假行为,已经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因此理应根据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启动该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程序,而绝非以所谓的顶格罚款60万元就完事。否则,这对于博元投资也不公平,客观上也在市场上造就了不公平。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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