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经贸新闻 2021-05-17 15:09 7.0w阅读
2021年1月18日,《东亚经贸新闻》在“讲好民法故事 弘扬民法典精神”专栏中,对“大连万景物业发布 ‘长春明珠小区会所2号楼出租招标告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采访中,长春明珠小区业主表示:物业未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属私自“出租共有物业设施”。相关律师依据《民法典》解析称:业主如与物业没有“约定”,物业就侵犯了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5月11日,在距离1月11日发布“告知”整整4个月后,长春明珠小区业主再次联系记者称,大连万景物业发布“告知”——关于《长春明珠小区会所2号楼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及夹层租赁》第二次招标结果的告知。针对第二次“告知”, 长春明珠小区业主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称,“有中标就应该有招标,一般情况,招标应该在媒体上有相应的‘公告’!”还有一个前提是:物业公司要有这个权利才行。
“没权做招标活动的单位,拿别人的东西做招标是违法行为!”业主表示,正规的招投标,要有公证机关和其他部门参与呀。
5月11日,记者从长春明珠小区业主提供的“关于《长春明珠小区会所2号楼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及夹层租赁》第二次招标结果的告知”中看到,“告知”发布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招标结果”中显示为四个标段,中标总价值为175万元。“告知”中显示,公示期限七天,公示期满后,将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2023年9月8日止。落款为: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对于整个“招标”情况,有业主表示“小区会所2号楼二层、三、四层、五层及夹层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设施,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出租!大连万景物业在发布招标‘告知’前没有履行正规程序。”也有业主称,在物业发布招标“告知”前,没有征得“物业设施所有人”——广大业主的同意。
“物业公司为什么要发‘告知’?如果不是业主的共有产权,物业公司自己做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告诉我们业主呀!”长春明珠小区业主李先生表示,在整个“招标事件”中,本身就存错误的逻辑关系问题,而且并没有得到包括他在内的小区业主的同意。也有业主表示,这部分设施并不是物业公司获得“赋权”出租获得收益的产权,该部分物业单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只有得到业主大会“赋权”,物业公司才有权利对该部分物业进行出租,并获取收益。
对于此情况,2021年1月份,记者采访时,曾有长春市南关区明珠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春明珠小区会所2号楼二层、三、四层、五层及夹层属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在发布招标“告知”之前找社区沟通过!5月11日,记者再次与明珠社区相关人员沟通时了解到,目前“招标已结束”,正处于“公示阶段”。“整个招标是‘第三方’负责的,因为社区和物业都无法完成!”明珠社区相关人员表示。
有律师表示,如果万景物业在之前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招租事宜与业主没有过约定,万景物业在未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业主共有部分出租,为侵犯了长春明珠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长春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希望广大业主能够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好自己的家园!”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下一步工作中,他们希望“得到更多业主的支持,主动参与到业委会筹建中,特别是在业委会成立之后,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维权,把整个小区打造成更加温馨、美丽、和谐的乐园。”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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