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邦 2021-04-20 21:28 3282阅读
4月20日,资本邦了解到,日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长城汇理三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调查,该公司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表示该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如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服,该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深圳长城汇理三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10月17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深圳汇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汇理咨询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天眼查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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