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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矿物业被员工告上法庭

乐居财经 2021-02-02 10:39 6.8w阅读

乐居财经 兰兰 2月2日,乐居财经获悉,五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物业”)曾涉司法案件2起,案由均为劳动争议。历史被执行人1次,历史被执行总金额为17157.5元。

据悉,五矿物业曾因劳动争议被员工告上法庭。原告为杨某,被告为五矿物业、南京利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至于起诉原因为员工杨某不服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五矿物业、利强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1日,杨某入职利强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杨某被派遣至五矿物业公司从事小区秩序维护员,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杨某于2017年12月24日,上班期间滑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杨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时间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五矿物业公司、利强劳务公司已支杨丽停工留薪工资22515.76元。

杨丽对上述公司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其作为保安,加班是常态,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中要包含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五矿物业公司、利强劳务公司无需向杨丽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14548.84元。

二审中,杨某不服停工留薪期间工作,要求五矿物业、利强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34704.2元(2017年4月至11月平均工资4768.33元×12-已发工资22515.76元)。

庭审中,五矿物业辩称,公司已支付杨某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计22515.76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因此,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杨某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及司龄工资、过节费等费用,已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故加班费不应计入停工留薪工资。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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