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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 2021-01-04 13:29 34.9w阅读
乐居财经 兰兰 1月4日,乐居财经获悉,北京国天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天物业”)新增1份裁判文书,原告为国天物业,被告为杨某,案由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据悉,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某小区由国天物业负责管理,被告某需向国天物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7元计算,该费用由业主直接向国天物业支付。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国天物业已履行了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和代收代缴服务的义务,但被告杨某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延交纳物业费及代收代缴的费用,故国天物业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2007年被告入住小区后曾与某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一直交纳到2010年,未拖欠某物业的物业费。我与原告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不认可原告是小区的合法物业单位。业委会与原告未签订过物业合同,原告进驻也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或召开业主大会。被告曾与原某社区办主任通过电话,其证实小区业委会到2015年即已终止。2016年业委会已经不存在,其盖章无效,其与原告于2016年3月签订的合同不合法、无效。某3号院东院是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私有产权,被告是个体产权人。国家机关住宅建设服务中心不能代表业主,其发的通知无效。此外,小区内管理不善,存在门禁无法使用、没有保安等各种问题。电梯的广告费及地上、地下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国天物业公司自2010年9月1日起为某3号院提供物业服务,除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外,其余时间原告事实上也在为某3号院1-4号楼提供持续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实际接受了该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对价。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承接了前任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费标准,并且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一致,未损害业主的相关权益。故被告应当按照该标准向原告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最后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天物业自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327.44元、公共照明费600元、垃圾清运费250元,共计1017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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