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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日物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判赔180万

乐居财经 陈晓珍 2020-10-10 12:10 1831阅读

乐居财经 陈晓珍 10月10日,乐居财经获悉,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日物业)新增1份裁判文书,原告为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被告为锦日物业。

据悉,原告嘉华苑业委会与锦日物业签订了《上海普陀区平江嘉华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09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但锦日物业仍继续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依合同约定,锦日物业在服务期间向小区地下室车库(以下简称涉案车库)车位使用人按机动车车位人民币300元/月/辆收费;锦日物业向嘉华苑业委会上缴停车费总收入的70%,剩下的30%作为锦日物业的管理费。该小区地下室车位约150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共78个月,停车费总收入共计人民币35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锦日物业应按总收入的70%向嘉华苑业委会上缴停车费收入计245.7万元,2016年2月6日,锦日物业主动退出管理,但一直未履行义务。经嘉华苑业委会多次催缴,锦日物业均以嘉华苑业委会非地下室权利人予以拒绝。

锦日物业辩称嘉华苑业委会无证据证明每月有150辆车停放在地下室内,且每月使用费300元。其次,锦日物业于2009年接管并管理该小区,后与地下室的权利人签订协议,在签约前,小区开发商向嘉华苑业委会发函,并出具了相关文件,且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并无争议,锦日物业也履行了相关义务,在客观上及法律上均无过错。同时,嘉华苑业委会存在过错,根据嘉华苑业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嘉华苑业委会存在不作为,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经查明,2009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6日,锦日物业依据《上海普陀区平江嘉华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小区地下室(车库)属住宅公共设施,建设单位新黄浦公司并不拥有独立的所有权,锦日物业与嘉华苑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在管理服务期间,又与建设单位新黄浦公司就小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4494.75平方米)签订《租赁合同》,现系争的地下室机动车停车位仅为地下室一部分,嘉华苑业委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诉请,符合约定,本院应予准许。

最后,经法院判决,被告锦日物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返还上海市交通西路48弄1、2、3号地下室机动车停车费人民币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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