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2020-10-09 18:36 2271阅读
乐居财经 陈晓珍 10月9日,乐居财经获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物业)新增1份裁判文书,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陆家嘴物业,被告为王某。
据悉被告王某为某小区业主,根据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临时业主公约》的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然而被告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物业费确未支付,但事出有因,主要是因为在收房时发现客厅窗边的墙纸有空洞,向原告报修后起原告先称春节期间无工作人员,一直拖至春节后2018年的上半年才修复好,造成原告自行装修房屋事项延后。除此之外,还有主卧阳台和阳台间的落地玻璃有多处划痕,被告要求原告维修或更换,原告直到2019年8月才解决,期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以玻璃过大无法拿到18楼为由一直未更换。同时,主客厅的网线不达标,反馈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无理取闹。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房屋所在的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支付约定的物业管理费。虽然庭审中被告称其拖欠物业管理费是基于一定的事由,由于物业管理费用包含了公共设施的运行等多项内容,被告陈述的事由尚不足于构成其不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经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家嘴物业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843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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