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2020-09-24 17:44 3051阅读
乐居财经 兰兰 9月24日,乐居财经获悉,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物业)新增裁判文书1份,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祥源物业,被告为陈某。
案件起因系陈某拖欠物业费,故祥源物业诉至法院。2013年5月19日,祥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祥源广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约定“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33元”。但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陈某已拖欠物业费共计7999.79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已主动向祥源物业公司缴纳了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7999.79元,故对于祥源物业公司要求陈某缴纳上述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标准过高,综合考虑祥源物业公司向陈某催要物业费的时间、服务情况、陈某的抗辩以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明明自愿主动缴纳欠付的物业等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00元。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9250.2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昂物业负担13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负担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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