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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道歉了,但很多人更希望它破产

吴晓波频道 2019-07-07 08:34 4034阅读

新城道歉了,但很多人更希望它破产

作者: 巴九灵 

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冬天冷,是为了让我们懂得,周围人的温暖是多么珍贵。

——《熔炉》

1

有些事,会直接动摇到整个社会的信任根基,“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就是其中之一。

6月29日,一个周姓女子带着朋友家的两个孩子,从江苏老家出发,去了上海。她说,她要带孩子去迪士尼乐园玩玩。

这本是件听着再普通不过的事。但现实的可怕就在于,她以此为借口,把孩子送进了位于大渡河158号的一家五星级酒店——距离迪士尼乐园整整41公里的地方,并以此换取了1万元报酬。

那天下午,酒店房间里除了一个9岁女孩,一个12岁女孩(据目前信息,该女孩未被侵犯),还有一个57岁的王姓男人。

4天后,上海警方将此事定性为猥亵儿童案(很多人对此仍有异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的更多细节并未被公布,但光是想想就让人脊背发凉。警方对王某某的身份也并未披露,但他还是很快被网友扒了出来——新城控股(34.580, -3.84, -9.99%)集团董事长王振华。

他是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是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

事情败露前,他创办的新城控股集团市值3000多亿元。他旗下还有194家公司,在185家公司担任高管,还创办了大型儿童公益品牌“七色光计划”。

贴在他身上的标签,一直都是“好人王振华”“企业家王振华”“慈善家王振华”。

没人能想到,这个在人前是满嘴公益扶贫的“正派人士”,撕下伪善的面具后,会向9岁女童伸出魔爪,用1万元买断孩子的纯真和未来。

2

这不是最近被曝光的唯一一起猥亵女童案,但却是闹得最大的一起,且没有反转。

这件事,以及之后的“要求删除相关报道”“要求封锁消息”,直接击穿了社会的忍受底线。

低级、下流、无耻、禽兽、变态……所有负面词语似乎都不足以表达内心的愤怒。

有人直接在新闻的下方留言:诱拐+强奸+性交易+惯犯可以等于死刑吗?

有人猜测:地点就在距离新城集团总部一公里多的五星级酒店,到处都是摄像头,基本一查就跑不了,说明他是惯犯,也丧失了警惕。

也有人提出质疑:他这样的“安全感”是哪儿来的?有权力就能宰制世界?

被“引爆”的除了舆论场,还有股市,那也是反映集体情绪的地方。

7月3日下午,消息披露后,在A股上市的新城控股暂未受到影响(已收盘),新城控股旗下两只港股——新城悦服务新城发展控股出现闪崩,双双暴跌超23%,一天市值蒸发150亿。

接下来的7月4日,港股市场的新城发展控股下跌10.57%,新城悦服务下跌13.11%,在A股上市的新城控股也无悬念跌停。

第三天,下跌趋势仍在延续。

但愿这一切,只是开始,而不是结束。

3

在这个世界上,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没人有标准答案。但相信在“王振华是好人还是坏人”这道选择题上,不需要有第二个答案。

他挑战了社会公义,就必须为此受到相应的刑罚,而不仅仅是落不到实处的言语的谴责,或是罪刑不相适应的判决——五年以内有期徒刑。

很多人都知道,在美国,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外,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最为昂贵。

阿拉巴马州就在近日通过了一项编号为“HB379”的法案,法案规定儿童性侵犯距离假释日期至少一个月前,要进行自费化学阉割。

《梅根法案》则直接给性犯罪者打上终身烙印: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犯罪和骚扰儿童犯罪的档案,无论他们迁往何处,警方都会将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等信息向社区公布,并在互联网上公之于众,提醒人们警觉提防。

就在小巴快要写完这篇文章的时候,一起性侵案件再被爆出:云南14岁女生遭性侵后丧命宾馆,其中一个施害者是女孩的堂哥。

在中国,类似案件接连发生。有媒体统计,去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达317起。这并不是全部,有学者研究推定,儿童遭遇性侵案件与报警处理之间的比例,大概是7:1。

如果仅依靠现有法律难有令人信服的判决,这些案件,或许都可以以国外的量刑为借鉴。

因为王振华企业家的身份,性侵案在商业层面上也造成了巨大影响。

除了各种澄清,新城控股在昨天还发布了一封公开信,言语之中满是歉意和不安,对于受害人和受害家庭,对于众多新城业主和新城人。

这件事,对新城控股,对新城控股背后的工作人员,股民,甚至是住户,都产生了巨大负面效应。

在这一点上,吴老师也愤青了一把——在各大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略偏激的观点:这个公司应该破产清算,这个人应该阉处。

新城控股的道歉你接受吗?公司是否应该破产清算?它应该做点什么,才既对得起股东又对得起民众?

王振华是否应该被阉处?如果仅依靠现有法律难有令人信服的判决,是否可以有一些辅助手段?权力滋生的阴暗面如何才能被抑制?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背后,有太多不确定的点。对此,大头怎么评论?你又持有怎样的观点?一起来看看吧。

这次曝光的案子,在大部分儿童遭受性侵案件中,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但有一点很值得注意:

为什么王某人对这件事情似乎轻车熟路,而且通过一个“中介”一样的人,带来一个完全不认识的女童,他难道就不担心被曝光吗?

做这样龌龊的事情,他为什么有信心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不会因此被逮捕?

是因为他处在一个庞大的权力网络之中。

对于性侵犯者,尤其是儿童性侵犯罪者,在很多国家都已经陆续采用一种方式,就是让他们的犯罪事实永远记录在案、终身跟随,并且是完全公开的,比如《梅根法案》。

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合适我们另当别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其实是基于一种曝光精神,通过曝光让那些密不透风的权力网络被撕扯开来。

只有让光明通过孔隙渗透到这些权力网络之中,让恶行受到曝光,才可能让这些肆无忌惮的犯罪者感受到恐惧,接受到理应的制裁。

先是葵花药业(15.610, 0.04, 0.26%)原董事长关彦斌,这一次是新城控股的创始人和董事长。用刀杀妻和猥亵幼女,这两起案件,实在是到了人渣之境地!

为什么少数企业家会走向人渣,原因可以罗列出很多,但阿克顿的那句名言还是最为一针见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这句话的后一句是:“大人物往往是坏人物。”

企业创始人,拥有一言九鼎的权威,下属无人敢提意见,纵然见到不良现象也视而不见,这在企业里并不鲜见。而且,不知道有什么力量可以制衡。

“企业家”离人渣有多远?当你逾越法度、滥用资本权力、放纵自己、挑衅公序良俗的时候,这个距离只是一步之遥。

我们高度尊重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但对于那些走上了歧路、触犯了法律的“企业家”,必须依法秉公惩治,否则天理不容,人伦不容。 

案件发生于6月29日。

案件发生于6月29日。

7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振华就已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那之前,他应该已经知道自己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刑拘。

7月2日,连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都到公安机关自首,但新城控股直到A股停止交易后才发出公告。

这段时间,众多投资者,尤其是A股投资者都被蒙在鼓里,他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遭遇重大投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承担?

我个人觉得,应该申请上海公安机关的政务公开,比如相关告知手续是否发出,发出的时间等情况,若证实家属及王振华本人在未被限制自由的时候就知情,那么,新城控股及控股股东就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应承担投资者索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猥亵与强奸未成年女性的事件发生频繁,屡禁不止,令人深恶痛绝,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令不严。在全世界范围内,猥亵儿童都是重罪。唯有重罪,并且将其与社会隔离,才能震慑。

在中国,利用其职权、掌握的资源、管理的人员来进行犯罪,是惯常的。但这件事其实是他的个人行为,自然与企业没有本质关联,我不认为企业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但检察与刑侦部门,应当深入调查,寻找其从犯与帮凶,肃清内部的关联。同时,相关部门需要重新审视保护青少年的相关法规与制度,监察与监管,民间亦需进行力量组合,以共同保卫孩子。

猥亵儿童,于情于理,于公于私,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要严惩不贷。几乎任何一个大的法治国家,对猥亵儿童都施以重罪处罚,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

其次,他猥亵儿童虽然是个人行为,但从这两天的股市反应,以及一些合作伙伴的态度来看,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并且这种影响以后还会继续。

从法律上来说,企业是不需要为“猥亵事件”付出代价的,但从实质上来看,“猥亵事件”已经让企业有了“灭顶”的损失:以后开展业务,基本上很少会有企业敢和他们进行合作,消费者也会进行一些抵制。

从目前对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来看,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

对于儿童而言,他们对世界的认知在逐步形成,猥亵行为虽然可能并未发生真实性关系,但所带来的伤害和影响与强奸并无太大的区别,对身心成长带来的巨大危害有可能伴随终生。

而猥亵儿童的后果,仅仅是在猥亵成人的量刑基准内从重处罚,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重。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可能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从重。这与猥亵儿童所带来的危害性并不能相匹配。

这种情况下,应及时予以调整,加重量刑基准,直接将其纳入到5年以上的量刑范围内。情节恶劣的,可以考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在刑罚种类的设计上,不应仅停留在自由刑和生命刑,还应增加更多的刑罚种类以针对相应的犯罪种类。

不仅要考虑到刑罚的报应性,同时还要体现刑罚的预防性。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考虑到刑罚对于犯罪人刑满释放以后的行为约束、矫正以及再犯预防。

此类犯罪人的心理多有不健全或病态状态,而且多为惯犯和累犯,如果仅仅是自由刑,并不能有效预防其刑满之后再犯此类罪。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对于性犯罪的刑罚种类,比如化学阉割、行为禁止、身份公示以及电子脚环等,以避免其再次犯罪。

目前来看,化学阉割对强奸犯罪比较有用,而对于某些心理变态的猥亵犯,因其可能存在性功能丧失的状况,作用可能有限,还需要探索更具有针对性的刑罚种类。

来源:吴晓波频道 

来源:吴晓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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